反思人道主义 莫让“死人就赔”成为医院惯例
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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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行业形成一个“惯例”——“死人就得赔钱”。美其名曰,这么做是出于人道主义,殊不知这是对人道主义的扭曲与滥用,而且对医务人员造成了严重伤害。

近年医疗行业怪圈:死人就得赔钱

近日有网友微信透露了这样一件事:一5岁脑瘫患儿,在县医院诊治无效,下了病危通知。家属自愿放弃治疗,回家准备后事。但是患儿回家后两天抽搐不止,并未死亡,后家人抱到当地一诊所求治。诊所说治不了,但家人央求,只求缓解一下抽搐。诊所出于好心,在说明利害后给输上液。约半小时后,小儿病逝。但是家属要求诊所赔偿七十万。此要求诊所医生无法接受。于是患儿家属大闹诊所。该县几十名乡医联名到县相关部门要求给予说法,公正处理此事。最后,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出于人道主义”,让乡医给予赔偿十八万。试问,谁给乡医人道主义? 此案例告诉医生,宁可见死不救,不可一时心软,追悔莫及!!!此贴成为所有医务人员当头一棒。

若是这件事情是真,人道主义就确实害了诊所医生。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病人在医疗机构死亡就得赔偿呢?难道所有病人在医疗机构死亡,医疗机构都得“人道主义”不成?

无独有偶,还有这样一件事:2013年10月4日上午,湖南籍打工者谢润山在惠阳秋长秋南医院因喉咙痛打吊瓶,治疗一个多小时后突然死亡。其家属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一度拒绝拉走尸体,并索赔80万元。院方则称是死者心脏突然停止跳动,随后死亡,但死因需尸检后鉴定方可确定,而家属拒绝尸检。

医疗行业这些年来形成的“死人就得赔钱”惯例,实际上对医院和医生来说相当不公平。首先,病人是因为有了病才到医院,一些疾病本身就不能治愈,这跟旷工死亡、工伤死亡、车祸死亡等有很大不同。其次,医学本身存在未知性和局限性,比如药品反应、潜在疾病、疾病突变等,谁都不敢保证病人下一分钟会不会出现什么样的病情反应。再次,有限条件和医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给医疗救助增添了很多不可预料的变数,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很多疾病连诊断都困难,自然治疗也是“经验诊疗”。

为何会出现“死人就得赔钱”现象?

任何医生都不敢保证任何病人的下一步病情一定会是什么样,不然,那些在足球场上猝死的球员早就被医务人员发现了。这就是人体生命科学未知性的道理。医生与病人共同面对疾病时,都无法避免偶然的、意想不到的疾病转归。比如,病人具有潜在的心脏病风险,而是以上呼吸道感染就诊,病人若没有如实告诉医生,医生或许就不易对心脏病救治加以防范,自然就有可能在诊疗上呼吸道感染过程中并发心脏病急性发作。

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这样规定的,“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常被患者抓着不放,因为各种各样的诊疗护理规范几乎处处都有,没有哪个医务人员能达到百分百掌握和不违规。因此,医务人员始终处在一个被动地位,加上曾经的“举证责任倒置”,更是让很多热爱医学的人被迫离开。

病人一旦在医疗机构死亡,不管如何,医疗机构都得说出个“所以然”,否则就是“举证责任不力”。最终就是,哪怕“尽人道主义”,也得多少给予“赔偿”,至少也得免死者医疗费用。还有就是繁琐的死亡鉴定,当病人一旦“状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就得先出钱做死亡鉴定。加上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遵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则,很多医疗机构选择“出钱解决问题”来维护声誉等,助长了“病人死亡就告医院”的歪风。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都是在“能私了不经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下处理,一些医疗机构担心影响声誉等采取“用钱解决问题”办法,不知不觉形成了“患者闹起来,医院就得出钱”的恶性循环,甚至还滋生“医闹”行业以及警察不接受医疗纠纷案例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有的医务人员莫名其妙地背上“黑锅”,真有“有冤无处伸”的感觉。

这种情况下导致转院成为“金字塔”模式,让站在“最顶层”的医务人员“必须面对”,从而导致一些特殊科室举步维艰,难招录人才,比如新生儿科、急诊科、ICU等。这些科室被称作医院的“危险科室”,稍有不慎,病人闹起来,名誉大减,甚至有的为此付出生命代价。

如此看来,要让医患之间都能正确面对疾病,还真不容易。对于死亡而言,任何人都会感到恐惧;对于亲人逝去,任何人都会悲伤。但是,我们还是必须理性看待死亡和面对死亡,不能把死亡当做“摇钱树”,那是相当危险的。就好像人们昧良心去冤枉好人,最终会导致有人遇到困难时没人敢去帮助。

如何消除“死人就得赔钱”惯例?

不可否认,应该尽快让“死人就得赔钱”这种医院“惯例”消除。

首先,要让每一例有争议的死亡病例都得走法律程序,必须找到死亡原因,还医务人员和家属以及死者一个明白。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赔偿和误会。

其次,要严格区分正常医疗死亡和非法行医死亡。一些非法行医者不幸治死人后都是采取高额赔偿模式解决问题,因他们根本不敢走法律程序。好多百姓不能区分非法行医和正常的医疗行为,最终就会用非法行医模式来对待正常的医疗死亡。严格区分这种情况就会让非法行医者不再扰乱正常的医疗死亡秩序。

再次,尽快完善“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特别是最好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参与组成的“第三方”参与第一时间解决医疗纠纷,特别是死亡案例。

最后,要研究制定长期、有效、持续、全方位的健康科普,让绝大多数老百姓能正确看待人的生老病死过程,不再为难医生,特别要让大多数人能“体验”医生的难当。

切勿滥用“人道主义”

让我们再次回到网友提到的事件当中:一个在综合医院被“判了死刑”的患儿,回到条件相对落后的农村,乡村医生在获得家属万般央求下,给予患儿人道主义性质的救治,结果反被人道主义害了。换跟谁,谁都会“后悔一辈子”。

这件事情还透露一个细节,通过县级相关部门的调解,“出于‘人道主义’,让当事医生赔偿十八万”。这是什么样的调解?值得思考。

首先,调解就是为了解决矛盾。任何矛盾的最佳解决方法就是还原事件真相,这事件的真相没有得到“真相大白”,为何就要求医生给予人道主义赔偿呢?

其次,无过错行为不应该有赔偿。这件事件的当事医生是否有过错,在没有“真相大白”之前,任何人都难确定,为何要给予赔偿?

再有,人道主义不应该有定额和强制性质。作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本该是治病救人的地方,特别是当下,我国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是“负债经营”,哪有能力来解决所有死亡家属的人道主义(资金)呢?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

最重要的是,这种事件容易激发医务人员“见死不救”的情绪,一旦遇到风险比较高的危重病人,医生就会想方设法躲避,从而导致一些具有救治希望的病人白白等死,这还是医学的本质吗?特别是这种经过相关部门调解的事件,还容易激发死者家属想方设法“大闹”医疗机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对相关部门的信任度降低。

当所有医务人员伤心时,受到伤害的是所有国民;当医生见死不救,或者说见死不敢救时,随时面临死亡的就是每一个公民;当整个医疗行业“不清净”时,受伤的何止是医务人员,恐怕医学行业都会受到影响!

请勿滥用医疗行业的人道主义!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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