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失职致引产女子死亡 医院责任几何?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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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医学的局限性,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不是任何疾病都能被治愈。但是频繁出现的医疗过错却是能人为减少,甚至让其不再发生。因为生命只有一次,在人们心中生命愈加显得珍贵和值得尊重。近日,又有一起医疗事件被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令人深思。

据悉,近日,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审判定为某医院未按羊水栓塞的处理原则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致使引产女子因创伤性宫颈裂伤、羊水栓塞死亡。对此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09985.73元,而被告安义某医院赔偿四原告总费用的80%,共计人民币567988.58元。

据了解,引产女子陈某因停经36周,B超提示胎儿畸形入安义某医院要求终止妊娠。陈某入院后,经安义某医院诊断为胎儿消化道闭锁、孕3产2,孕36周。之后,陈某进产房待产,待产过程无记录;期间产妇出现寒战。经检查后,治疗医师考虑可能羊水栓塞,即与江西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联系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随后,陈某由120转送江西省人民医院,入院后对陈某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术中陈某出现心跳骤停2次,病理检查见子宫颈2点处缝线,缝线上方见一直径约1.5㎝的圆形组织缺损。经抢救,陈某深度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同日,家属放弃治疗自行出院,出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创伤性宫颈裂伤、羊水栓塞、心脏停博复苏成功、缺氧缺血性脑病。当陈某返回安义某医院后,经安义某医院医师检查已死亡。

面对亲人的死亡,陈某的家属对安义某医院提起了诉讼。其中原告陈某祥、黄某系死者陈某的父母,原告吴某、吴某某系死者陈某之子。

审理之后,一审法院认为,死者陈某因孕36周经B超提示发现胎儿畸形入被告安义某医院住院行终止妊娠术,被告安义某医院对陈某实施了医疗行为。陈某在终止妊娠过程中因羊水栓塞死亡。被告安义某医院经治医师对陈某某终止妊娠选用雷凡诺尔引产术,并在术中行人工破膜术。其中被告安义某医院选用雷凡诺尔引产术。尽管具有适应症,但其在引产过程中没有对陈某某行人工破膜术适应症的记录,并且未按雷凡诺尔引产术诊疗规范严密观察患者的宫缩、出血及产程进展等情况,尤其是在患者进产房待产至分娩出一死女婴期间没有观察患者宫缩、出血及产程进展等情况的记录,违反诊疗规范。此外,陈某出现羊水栓塞临床表现后,又未按羊水栓塞的处理原则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致使陈某某因创伤性宫颈裂伤、羊水栓塞死亡,存在医疗过错。所以被告安义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陈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据悉,该事实有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对陈某死亡的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综合本案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我们对死者表示哀悼。但在感到悲伤遗憾的同时,更值得我们去深思。面对诸如此类医疗事故的不断发生,我们不禁慨叹:提高基层医疗水平的重要性。致死疾病已经很可怕了,不要再让非致死疾病因欠缺技术而成为生命的威胁了。所以希望随着医疗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医疗政策不断实施,能够不断的提高基层医疗水平,让这样的医疗事故不再发生。

(环球医学编辑:王立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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