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网站近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于12月14日起正式施行。这被誉为是“让医生放心救人”的法律保障。《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会对现有的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处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司法解释》已经“完美”了吗?
现实案例分析:二胎产妇自主签字手术 医生顶住压力救婴成功
今年9月,我网站曾报道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的一例“产妇自行签字手术”事件,引发广泛关注。37岁高龄二孩产妇苏女士一直都是在外院做产检,当天到珠江医院只是一次常规体检,医生却发现其胎心监测出现了极为罕见的“正弦波”。当时,产妇没有办入院建档,也没有家属陪同和签字,在没有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医生马上开启绿色通道,立刻进行手术,说:“小朋友有任何事情,我来承担责任。”不到10分钟,医生为孕妇进行了紧急剖宫产手术,救回了宝宝的生命。
事实上,这几乎是一台“强制”的剖宫产,让很多人捏了一把汗,手术风险不可控、出现异常正弦波的胎儿在宫内情况不可控。万一情况不好,患者家属能接受吗?医生需要背多大责任?但医生并没有时间考虑那么多。
当时,适用他们的法律是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这一条款并没有权威解释,如果医疗措施不成功或者达不到救治效果怎么办,医生是否需要担责。这也是为何这台紧急剖宫产得到全国关注的重要原因。
《司法解释》极具指导意义
上述担心可以消除了。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第18条就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形下,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即使患者追责,医生也不用担责;相反,如果在同样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而造成损害的,患者追责时,院方和医生需要担责。
广东医调委主任王辉认为,《司法解释》指出,未获家属意见紧急救治,医院不担责,这体现了“以生命为核心,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义”的理念,他非常认可。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双方责任,这让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依法依规。
律师观点
广州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立律师在肯定《司法解释》亮点的同时,也指出其还是存在一定的遗憾。“首先是鉴定的问题,《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鉴定费用的预付问题,但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都涉及费用。”李立表示,广东省的做法是“谁申请,谁付费”,但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付费的问题。实际上,在一些经济困难,但又并没有达到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就容易出现这种情况。让医院出鉴定费用并没有法律依据,但无疑,鉴定费用会成为很多患者家庭的负担。医疗纠纷原告多在患者一方,以广东省为例,做医疗鉴定的机构,收费通常在一万多元,甚至两万多元一件。如果按照“谁申请,谁付费”的规定,患者往往会面临很大的成本压力。
另外,司法实践中,会面临部分鉴定机构“退鉴”的情况。最终没有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法官应该怎么办?
最后是关于病历真实性的问题,也是目前在医疗案件的办理中“很纠结”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有质疑,但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实际上,卫生部门是有职权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认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这也导致很多时候,患方不得不做让步,否则会面临既没有办法做鉴定,又没有办法做判决的困局,但目前《司法解释》还没有囊括这些内容。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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