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医生‘擅自’救人失败谁担责”问题一直困扰大家。后来最高法提出了一个意见,引得一片叫好:医院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征求病人家属同意(实施抢救),经过医院院长同意后,医院救死扶伤可免责。医院“擅自”救人有了“保险”。不过我们今天要讲的不是医生“擅自”救人,而是擅自摘除患者器官,这可难以免责。
去年2月17日,李女士因“盆腔囊肿”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被诊断为:盆腔囊肿、子宫壁内平滑肌瘤、混合痔。2月22日,医生给李女士行盆腔囊肿切除术时,擅自对李女士的子宫行子宫全切除术。而医院医生在术前、术后及李女士出院后均未告知已对李女士行子宫全切除术。3月4日,李女士出院并支付医疗费6347元。
去年3月16日,李女士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恢复情况,发现子宫被切除,遂向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医院在给李女士诊疗过程中,针对李女士所患子宫肌瘤行子宫次全切术,缺乏手术指征,且术中更改术式,未经李女士书面同意,存在过错,造成李女士子宫次全切的不可逆后果。该过错与李女士子宫切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李女士子宫次全切除后评定为7级伤残。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对鉴定书确认的医疗过错无异议。参照鉴定书确认的过错责任,法院确定医院赔偿李女士全部合理损失。参照鉴定意见和医院的过错责任并考虑到子宫切除对李女士身心的伤害等,李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149290.42元。法院判决后,医院及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同时,责令当事医生辞职并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医生在手术过程摘除患者器官是否要经过患者同意?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案中,医院未能举证证明摘除器官是必须的且有手术指征,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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