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张先生在河南省长葛市某精神病康复医院复印妹妹病历时,工作人员突然将其中的几页病历撕得粉碎。因感到妹妹突然死亡疑点重重,张先生才来复印病历,工作人员当场突然接到指示后将几页重要的病历撕得粉碎,这莫不是证明了他的猜测?
2017年12月24日上午,长葛市民张瑞英在住院期间死亡。对于妹妹的离世,张先生满是疑虑,“年仅46岁的妹妹,入院时体检显示除精神不好外,没什么疾病,而且住院三个月里,所有检查均显示正常,怎么会突然死亡呢?”听闻妹妹死讯后,张先生慌忙赶到医院想要复印妹妹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
“让人感到不解的是,病历复印到一半时,医院侯副院长突然指示不让复印其中的几页。我们坚持要复印,这时,侯副院长对管理病历的工作人员曹瑞说‘撕掉’。曹瑞便将几页重要的病历撕地粉碎并将碎纸紧紧攥在手中。”张先生说,为这事他们还报了警。
张家人认为张瑞英之死有很多疑点,比如:人是早上8点钟死的,9点50分家属接到通知。可当张家人11点赶到精神病院时,张瑞英已经被送到了长葛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冻了起来。医院为什么在家属没有赶到的情况下,就将张瑞英送到太平间?张瑞英死亡的第二天,家属见到尸体时发现死者脖子后有大片深红色癍痕,背部有浅红色癍痕,腿部有青色癍痕,这又是怎么回事?
根据我国医疗行业规定和惯例,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放弃治疗应征得家属同意,并出具死亡通知书。病人家属认可死亡原因后,自己处理尸体。对无主病人尸体或一时难以找到家属的尸体,医院才可以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存放。太平间是医疗机构存放尸体的临时场所,患者死亡后,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都应将尸体立即送医疗机构的太平间存放。
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院应该十分清楚这一规定,但为什么不按规矩来呢?如果医院治疗方案合规、护理合规、无违法行为,为什么要阻挠家属复印病历,甚至当众撕毁关键病历呢?这一系列异常行为只能说明医院心里有鬼!”张先生说。
对于张瑞英突然死亡,医院给出的解释是猝死,但什么原因引起猝死,院方目前也不清楚。
针对撕病历事件,医院侯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患者的病历不是任何人都能复印的,张先生说他是死者张瑞英的哥,但他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证明他是她哥。而且,病历复印分两种,主观病历不可复印给死者家属。他已经向死者家属解释了,当看到死者家属试图抢走病程记录,这才让工作人员撕掉。而且,虽然纸质病历被撕掉了,但电脑上还有,并不影响病历的完整性。相关部门可以随时查看。
侯副院长还说,医院在发现张瑞英死后,立即通知张的家人,但很长时间都通知不到。医院没有停放尸体的地方,这里住的又是精神病人,担心病人被刺激,所以就把死者张瑞英送到了长葛市人民医院。长葛市人民医院确认死亡后,张瑞英被送到了太平间。
我国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7月19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写到: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以上记录均属于疾病的客观记录部分。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以上属于主观部分。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一般情况下,医院只会给患者或家属复印客观病历,主观病历中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这一些记录主要是记载了医生对患者的日常诊疗活动的观察、分析、处置等,其中观察、分析是非常之主观的东西,处置可以由客观病历——医嘱执行单来部分反映。这部分主观病历里面记载了大量的医生日常观察到的患者情况,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的思路、过程,但由于医学还存在很大一部分经验的成分,所以,难免会出现遗漏、偏差甚至错误的情况,这些也是诊疗过程中必然要经历和最终需排除的。所以,这部分病历医院一般不会给患者或家属复印。除非在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医院有责任提供患者所有的病历资料。
主观病历不能复印给家属,但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主观病历应该封存起来而不应该撕毁,以待后续解决医疗纠纷时提供证明。死者除精神病无其它疾病,突然猝死还是令人怀疑。医院应做好尸体存放,若死者家属有异议,可以进行尸检。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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