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和产妇跳楼事件 最高法院长怎么看?
2018-03-12
345

在过去的一年里,有两起事件从始至终吸引了医生乃至全社会的关注,掀起了一大波争议和讨论,那就是“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产妇跳楼事件”。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起事件的风波已经平息,人们对事件主人公的命运也逐渐淡漠,但近日最高法院长周强在“两会”报告中对两起案件的强调,再次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

事件回顾:2017年5月2日,医生杨帆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争辩,没想到老人随后猝死。老人家属将杨帆告上法院,要求40万余元赔偿。同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分担损失,并酌定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杨帆虽然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但同意法院的裁判,他说是“认捐不认赔”。但老人家属认为赔偿太少,遂提起上诉至郑州中院。

二审认为,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与杨帆劝阻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在此事件中,法院还认为,杨帆在电梯里劝阻吸烟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至此,案件几经波折,峰回路转。

对于二审结果的积极影响,法院强调,一审判令杨帆分担损失,无疑是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周强将这一争议性案件写入了最高法报告,对于吸烟老人去世感到悲伤他表示遗憾和悲伤,但他认为医生劝阻吸烟是正确、合法的行为,不应担责。同时,他还对郑州中院在二审时撤销医生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一审判决结果,并驳回死者家属二审诉求的判决点赞。报告中,他说道:“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医生劝阻吸烟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要考虑这么判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示范效应,对人们产生怎么样的启发。如果判劝烟者承担法律责任,那可能以后人们都不敢劝烟了。最高法将其写进工作报告,既表明对裁判的认可,也表明对这种行为的认可,通过裁判树立规则,引领风尚。

“产妇跳楼事件”——医院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征求病人家属同意

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工作报告后,周强又在河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谈到对“产妇跳楼”等群众关切的热点事件所做出的回应,并表示,经过院长同意,救死扶伤,医院可以免责。

事件回顾:2017年8月,陕西榆林的产妇马茸茸,在待产期间多次要求剖宫产被拒绝后,因疼痛难忍,从医院5楼坠下身亡。院方声明,产妇曾多次下跪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医院因孕妇签署《授权书》,强调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而家属却称产妇丈夫已答应剖宫产,是医院方未实施手术。尽管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但这个“罗生门”却让人们在法律层面和医院管理层面反思其制度上的漏洞。

如何保证医院和医生在抢救患者时无后顾之忧呢?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五种情形内(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自行采取措施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将受法律保护。

对这两个案例的回应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不是机械的,还承担着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法院运用审判权定纷止争,形成一种法律秩序。裁判结果通过引起公众思考,从而引领社会风气。

(环球医学编辑:石 岩)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

参考资料
(0)
下载
登录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