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做了个骨折手术,竟然会导致妻子在出院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家住湖南省长沙市的李扬帆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有责任吗?
2015年5月30日早上,李扬帆的妻子彭智凤在进电梯时意外摔到了膝盖骨。李扬帆随即叫了救护车,将妻子送往湖南省长沙市某医院。
医院检查摄片显示,彭智凤系右髌骨骨折。2015年6月3日,医院对彭智凤进行了手术,具体方式为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张力带固定。该手术方式需要住院十多天,李扬帆和岳母轮番照顾,还请了护工。术后12天,彭智凤恢复不错,6月15日早上8点准备出院。就在准备起身活动一下腿部的时候,她突然大汗淋漓,脸色苍白,呼吸困难,不省人事,接着被转入医院ICU抢救并邀请湖南省另一家三甲医院的专家来会诊。会诊记录记载,患者心肺复苏术中心跳停止2小时,脑细胞死亡很难恢复,体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预后极差。家属不愿放弃一丝希望,将患者转入综合实力更强的另一家三甲医院抢救,3天后,患者死亡。家属时隔3年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导致彭智凤死亡的病因是肺栓塞。肺栓塞是深静脉血栓流入肺动脉出现的病症,该症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中枢衰竭而死亡。
李扬帆认为,妻子做了个骨折手术,怎么会无缘无故就死亡呢?肯定是医院的责任。而要查明妻子为何发生肺栓塞,只能尸检。由于两家医院在患者家属对死因提出质疑时均未告知尸检的必要性,所以李扬帆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告知李扬帆必须进行医疗鉴定。由于尸体解剖,两家鉴定机构都拒绝受理,最后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2018年3月26日,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分析:对医院的骨折手术方式不予评价;对于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并发症的相关书面风险告知方面存在缺陷,无法体现充分风险预见义务,有可能导致在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疏忽;未对患者行下肢超声检查,对患者出现凝血功能检查提示的D-二聚体、FDP升高之情况未予复查,未见下肢是否肿胀的临床查体记录,未见定期按摩、穿戴弹力袜等预防下肢静脉血栓的相应建议,对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患者发病抢救时,按照一般临床经验,首先应考虑急性肺栓塞可能,直至当天10时方考虑到该疾病并给予溶栓治疗,在临床诊断思维方面存在局限,在治疗方面存在延误,存在一定不足。
综上,该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术前告之、术后抗栓治疗、发生急性肺栓塞后临床诊断及对症治疗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肺栓塞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
4月10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质证中,李扬帆出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显示:医院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即医院承担50%~80%的责任。
但医院认为原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所以对鉴定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医院认为患者有深静脉血栓且发展至肺栓塞导致死亡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诱发静脉血栓形成的原因有多种,在没有病例资料能证明也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彭智凤的深静脉血栓系下肢术引发;他们对患者的救治尽职尽责,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规定,医院没有过错。
法庭辩论中,医院诉讼代理人称,他们不接受鉴定意见结论,“患者的死亡是疾病本身转归所致,每个疾病都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每个疾病都能治愈。”
李扬帆的诉讼代理人、中南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教授、主任法医师熊平说:“每个死因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疾病所致,但是骨折的病,是不是一定都会形成深静脉血栓最终导致肺栓塞?血栓原本是可以预防的,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责,才引发的肺栓塞。”
对于另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该鉴定意见认为,转院时患者已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各种反射消失、提示预后极差,从临床医学角度已难以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仅能暂时维持患者生命体征,所以这家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到目前为止,民事起诉状显示,李扬帆及女儿、岳父母四人,一共要求被告医院赔偿166万余元损失。法院还未判定,宣布暂时休庭。
您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吗?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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