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您知道吗?最近,这一“语文”问题引发了医疗纠纷。我们来了解一下长沙戴女士的遭遇。
戴女士的预产期是去年11月23日。去年8月,她去长沙某妇产医院做检查时一次性缴纳了6304元。《医院准妈妈分娩预约申请表》显示,这6304元为“预约金”。戴女士则表示,她全款缴纳了生产费用,并非预约金。
后来,由于对医院服务很不满意,加上在孕期39周余院方还要戴女士办理住院手续输液补羊水,家属对此表示异议,最终戴女士选择到其他医院生了孩子。
戴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去上述妇产医院生孩子,又没产生消费,医院应该退还6304元。戴女士多次找到该妇产医院要求退款,均被医院拒绝。无奈之下,戴女士向媒体投诉。
医院医务科一名杨姓工作人员表示,按正常程序,这种情况不可以退费。戴女士的《分娩预约申请表》下方有一则说明:“产妇预定后经诊查属特殊情况,经会诊不宜在我院分娩的,方可退还定金。”杨姓工作人员称,戴女士因个人原因解除约定,而非医院方面的原因不提供服务,所以这笔钱不能退。
医院开给戴女士的一张6304元的收据上有手写的“订金”二字,并盖上了医院的公章。
《医院准妈妈分娩预约申请表》上缴纳的是“预约金”,申请表下方说明上写的是“定金”,开的收据又写着“订金”,这三个不同的费用明目产生了歧义。这也是戴女士和医院争论的焦点所在。
上述三个名词相互冲突、存在歧义,表明医院的工作不够严谨。律师称,这个时候应该做出对患者这方有利的解释,比如写的是预约金、订金,这笔钱应该是可以退还给患者的。经过协商,医院行政院长唐芸表示,一周内医院将主动给予答复。
“定金”和“订金”,别看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一般情况下,定金都是用书面的方式形成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当天开始生效。“订金”在法律上没有准确的规定,这只是大家形成的一个习惯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责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担保法》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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