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医疗纠纷案中,患者都认为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这已成为医患纠纷中尤为突出的问题。童先生也遭遇了类似事件:在进行微创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童先生还患有其他男性疾病,在未告知具体费用的情况下,就为其进行了检查和治疗,导致多出8000余元治疗费用。这起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去年底,来合肥打工的童先生在入职体检时被查出包皮过长,医生建议他去做整形手术。于是,童先生来到合肥一家微创外科医院做包皮环切术,医生介绍说手术费用不到3000元。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童先生还有其他男性病症,在未告知具体费用的情况下,又为其增加多项检查和治疗。在结账时,童先生被告知需支付医疗费11000余元。
童先生的姐姐投诉到蜀山区卫计部门,要求对医院的医治行为进行查处。接到投诉后,卫计部门很快派工作人员对该医院此次医疗过程及记录进行了认真检查,未发现存在明显违规过错,同时,建议童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商解决。
之后,西园市场监管所派人对事发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医院具有合法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院提供的与当事人签订的患者诊疗、收费知情告知书、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及医院费用明细表,并未发现欺骗消费行为。
对于童女士反映的医院收费过高的问题,西园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联系了当事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中,双方焦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尽到了全部的告知义务以及患者是否对病情和费用全部知情方面。医院坚称已尽到告知义务,有签字为证,而消费者认为条款太多,根本无法全部详细了解,且价格不透明,双方一度僵持不下。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医院方同意退还患者家属包皮环切术以外的费用8120元。
医院虽然与当事人签订了患者诊疗、收费知情告知书、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也提供了医院费用明细表,但并不等于拥有了“免责金牌”。医院要求签订的格式文本只是一种授权行为,不具有免责效力。
患者对手术享有知情同意权。如果患者是在被剥夺了应享有的知情同意权的条件下在手术单上签字,那么手术签字行为就不能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告知义务或可通过四项标准进行衡量:全面、通俗、精确和真实。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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