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在哺乳期的顾客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医院院办超市内买到一盒过期乳制品,喝后担心对孩子有不良影响,向超市索赔。但没有购物小票,奶盒也被回收了。对此,超市如何解释?
8月17日上午10时许,田女士带着三个月大的孩子到长安医院打疫苗,等候的过程中,花4.5元从该院便利超市买了一盒某品牌冰爽杯奶(100克)。当时超市工作人员称机器坏了,她并未拿到购物小票。她喝了以后感觉奶的味道有些怪,仔细查看包装盒,发现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保质期为21天,2016年8月6日就已经过期了。
田女士还在哺乳期,一家人都担心她吃了过期乳品会对孩子有不良影响,于是回去找超市。后该超市领班刘某给她写了一份《证明》,声明“若发现有什么问题,经检查后因吃了该超市商品所致,后果由长安医院超市承担责任”。并赔偿了500元钱用于近期给孩子购买奶瓶奶粉。医院随后将奶盒回收。
8月18日上午,长安医院管家部负责人表示,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对货架上的物品进行了内查,没有发现销售过期物品。当时田女士到超市索赔的冰爽杯奶(100克),因没有购物小票,现在不好说。针对既然无法证明是超市售出为何赔偿500元并写《证明》的问题,该负责人称,因田女士抱着孩子堵着超市门口,超市领班刘某怕影响其他顾客,自己掏钱给田女士了。但此事处置的流程不妥,目前药监部门已介入调查。
8月18日上午11时,西安市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大队一位负责人介绍,8月17日下午,该大队派人到医院检查,在这家医院超市货架上发现8瓶该品牌冰爽杯奶(100克),但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7日,未发现田女士所称过期奶。对于超市给顾客出具《证明》证明销售过期奶一事,该负责人称,当时超市也承认有这事,但那瓶奶的包装盒已经不见了。目前,食药监部门对此事还在调查。
专家指出,无论是牛奶还是酸奶,其生产过程中虽然都经过消毒这一关,但比较简单、快速,一般为高温、巴氏消毒。消毒过后,奶液中一般还会存有一部分无害、有益菌,或者耐热细菌和芽孢细菌,在保质期期间,这些残留的菌类对人体没有大害,有的甚至还有益。但保质期过后,有些细菌开始繁殖,数量增多,当细菌数量过高时,就会影响人体健康。喝过期奶,轻者出现腹泻、呕吐、拉肚子等消化道症状,严重的还可引起头晕、发烧,甚至造成身体虚脱等。
从去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过期变质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了更加严厉的处罚,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至少获五万元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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