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瘫痪在床……可惜,对于李伟而言,没有“如果”。1999年,来自四川成都成华区的李伟因“医疗事故”造成胸部以下截瘫,医院补偿40万元。20年后,她还活着,而她的家早已一贫如洗。李伟认为,当年的补偿款只能涵盖二十年之内的费用,于是状告医院赔偿二十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一审法院为何驳回了她的请求?
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却成高位截瘫 前途尽毁
现在的李伟高位截瘫,胸部以下毫无知觉。她那双瘦小的脚因萎缩,无力地耷拉在床上,与肥胖的上身形成巨大反差。
掀开衣服,腰部至臀部的褥疮非常明显,大小便不能自理,连翻身都需要人帮忙。
1999年,42岁的李伟作为单位骨干,下半年就要被派去深造了。想到自己的腰椎间盘突出有可能会影响工作,在当年报纸上看了一则医疗广告后,她就找到了当时的成都骨伤医院进行治疗。在时任院长刘育才的推荐下,她花4500元做了“胶原酶溶解术”来治疗腰椎间盘突出。
1999年5月19日10时30分左右,医生在仅看了李伟腰部CT和报告,没有做其他体检,甚至没有履行术前签字的情况下,就把她带进手术室接受治疗。11点半左右,她被扶回病房,“就一直觉得腰部很痛。”到了下午16时,疼痛加剧,她开始浑身颤抖。
李伟描述:“当时就感觉从脚到小腿,再到膝盖,一截一截地疼上来,也一截截地失去知觉。”当时李伟及其家属一再向医院反映情况,但医务人员均说:“这是正常反应,过两三天就好了。”一直到第二天,李伟都没能好转,反而无知觉部位在扩大。一直到术后第三天,李伟才被转至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但于事无补。
在她提供的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出院证明中,在诊断一栏写有:T10段完全性脊髓损伤性截瘫。虽之后她也去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性治疗,但最终没有效果。
自此,她开始了长达20年的病床生活。
当年在去到各医院治疗都未果后,成都骨伤医院又把她安排住院。住了近一年,一直到2000年5月9日,李伟在《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她才出院回家。
在这份李伟签字的补偿协议中写道:甲方(成都骨伤医院)采取各种医疗手段,并组织专家多次会诊,还向国际国内医学界寻求救治近一年,但病情无明显改善,致乙方(李伟)“胸10段以下完全性截瘫”,甲方于2000年1月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鉴定,但乙方提出愿意协商解决。甲方同意一次终结性补偿人民币40万元,作为今后乙方的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甲方对乙方一次性补偿解决后,甲乙双方即解除了双方责任及一切关系,甲方今后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物价涨跌)乙方及其家属不得以乙方截瘫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及再负责,也不得再通过人民法院及其它任何途径提出经济补偿及要求。
就是因为这份协议,在今年李伟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二十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时,法院未予支持。
李伟表示,她签署上述协议也是无奈之举:“医院不想管我,从医院的这个病房换到那个病房。”李伟说,不仅伙食上差,最后医院还把她换到挨着厕所的病房里。“那里很臭,夏天很热,没有空调,苍蝇、蚊子全朝里面飞,我躺在床上动都不能动。”
李伟说,等协商的补偿金额出来后,医院要她签一个《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那时大家都认为活不了几年,我也只想早点离开。”所以李伟说,无奈之下她就签了。
李伟直言,自己瘫痪成这样,能活那么久也是令她和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
李伟说,虽然40万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很大一笔费用,但二十年过去了,物价飞涨,“钱早就用完了。”加上自己一直瘫痪在床,患上了冠心病、脑梗塞、糖尿病等多种病症,每月的医疗费都要花去3000多元,虽然自己现在有3700多元的退休金,但自己无子女,护工费就要花去3600元。李伟的老伴儿虽有5000多元的退休金,但除去每月李伟3000多元的医疗费,剩余的2000元左右就是护工、李伟及其老伴三人每月的生活开销。
据护理李伟20年的护工胡登翠说,李伟家里困难。56岁的胡登翠照顾李伟非常细心,但现在年龄大了越来越感觉到头晕,也不知能继续做多久。
今年5月7日,李伟的伤残等级鉴定出来了,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评定为7800/年,其残疾用具费用合计约需26352元。
6月29日开庭审理时,成都骨伤医院相关负责人并未到场,但委派律师到场。
8月28日,成都骨伤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个遗留问题。就当年来说,那个金额(40万)是很大的了,“而且赔得比较到位。”且之后20年,患方都没有来找过医院,直到今年4月接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患方起诉。
当年致使李伟出事的技术为“胶原酶溶解术”。“当时该技术对治疗腰椎间盘突来说是个新技术。现在对医疗新技术的管理相对规范,但在那个年代是没有的。但在术前都对患者有一个充分告知。而治疗后期出现这样的结果,确实出乎人意料。”据其介绍,在李伟出现问题后,医院发现该技术风险性较高,也终止了该技术。该负责人称,就推断来说,医院应该是有一定的(责任),“毕竟是在医院出了事,医院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表示,事发后,医院也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补救措施,但结果并不理想。最后应病人家属要求进行一次性解决,各方还签字认定。
院方认为,当时对处理结果还算满意,现在只是后期患方的想法又有一些改变。现在医院的态度是:法院的判决也出来了,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患方上诉,我们就应诉。”
据该负责人还介绍,李女士发生事故那一年,对于“医疗事故”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但由于当年该事影响较大,当年几家医院院长还进行联名呼吁,后来出台了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李伟不服一审判决,并着手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20年前的一纸协议是否真的令李伟不能再得到赔偿?对此,您怎么看?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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