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脑畸形胎儿引产后“复活”发出哭声,这简直是噩梦!胡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离奇之事,状告医院。医院有无过错?
震惊!小脑畸形胎儿引产后“复活”
胡女士在怀孕26周做B超检查时,发现腹中胎儿可能存在小脑蚓部部分缺失。在此后近两个月里,她又去了几家知名大医院检查,医生都认为胎儿可能存在小脑畸形——Joubert综合征。
Joubert综合征由Joubert等于1969年首先报道,是一种较罕见的发育畸形,多数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典型神经病理学改变为小脑蚓部发育不良或不发育,齿状核、脑桥基底部及延髓的神经核团也可发育不良,锥体交叉几乎完全缺如。患儿年龄很小即可出现症状,表现为肌张力减低,共济失调,运动及智力发育落后,间歇性呼吸深快及眼球运动异常。文献报道患病率约为1/10万,男女之比约3:2。
在已经明确孩子患有先天畸形的情况下,胡女士和丈夫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无奈选择放弃孩子。
2016年3月,怀孕34周的胡女士住进医院做引产手术,医院选择的方案是羊膜腔注射利凡诺引产——这是一种中晚期妊娠引产的主要方法。利凡诺是一种消毒剂,对子宫肌层也有明显的兴奋作用。确定手术方案后,胡女士夫妇表示,尸体交医院处理,也不用尸检。
注射药物两天后,胡女士接受了引产手术。医院的病历记载:在分娩前10分钟,胎心无。女婴娩出后,听诊有微弱心率,1分钟后消失,出生后1分钟、5分钟、10分钟的阿氏评分均为0分。
就要与孩子分别,家属提出看看遗体,医院同意了,将遗体交给家属。就在家属进行遗体告别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遗体”竟然发出了呱呱啼哭!孩子还活着!
孩子本身就有畸形,还为引产注射了药物,如果存活,会有肝肾功能损害、脑瘫等不可预估的后遗症。院方病历记载,医生将这些后果都向家属做了提示。
但面对这个顽强的生命,家属最终还是签字将孩子抱回了家。
出生三个月后,孩子被送到医院进行了专门检查,结果显示确实存在Joubert综合征。
父母状告医院索赔122万
2017年7月,胡女士和丈夫将医院告上法院。他们认为医院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致使本不该出生的先天性缺陷胎儿出生,侵犯了他们夫妇的优生优育权,让他们不得不抚养一个残疾孩子,生活蒙受巨大灾难。夫妇俩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特殊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万余元。
医院在法庭上表示,终止妊娠的操作程序是按照医疗常规进行的,不存在过错。
胡女士夫妇质疑,医院注射的药物剂量不足,是引产胎儿存活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胡女士和丈夫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确认,患方对畸形胎儿选择终止妊娠,医院进行羊膜腔内注射利凡诺引产不违反诊疗常规。而且,给药剂量也是常规剂量,并不存在剂量不足的情况。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在于“关于妊娠晚期利凡诺药物引产术后畸形儿可能存活的情形未予告知,视为不足。”
根据病历记载,在引产前,医院检测胎儿的胎心已经为0,而且女婴出生后阿氏评分也都是0分,过了一阵子,孩子又出现微弱哭声。对于这种奇事,司法鉴定也表示“少见”,考虑与患儿本身生命体征微弱及现有检测手段局限有关。
最终,司法鉴定意见是,医院的告知存在不足,但与患儿出生无关。
一审判决
夫妇二人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夫妇俩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因此没有批准重新鉴定。这一司法鉴定意见也成为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司法鉴定中认定医院的过错就是告知不足,法院据此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合法的知情权。根据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过错程度,判决医院赔偿胡女士及其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因为这一过错与患儿出生无关,因此,夫妇俩的其他诉讼请求,都没有得到支持。
终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诉讼中,他们又提出了一连串的质疑。
“医院的病历在婴儿出生前的一天时间里,未发现任何检查和治疗,没有做心电监测、胎心监护等。在注射药物后,也没有评估药物使用效果。”夫妇俩认为,这才是导致婴儿活体出生的重要原因。
夫妇二人也质疑阿氏评分:“孩子出生后明明有生命体征,阿氏评分却是0;病历记载家属着急抱走新生儿,反复劝说无效,因此未予进一步检查,不符合常识和事实。”他们由此认为,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记录以及隐匿和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问题。
医院一方解释,当新生儿出现生命迹象后,家属要求带走,医院才补做处理,做了病历的补充记录。这是正常的补记,没有篡改或伪造病历。至于孩子出生后的阿氏评分,则是有专业标准的,由临床医生判断,司法鉴定也没有认为医院记载的评分有矛盾。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胎儿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新生儿出生流程进行处理和记录,符合双方诊疗目的,虽事后补记相关记录,但这些病历资料在一审诉讼质证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异议,夫妇俩提出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理由不充分,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纠纷发生后,医院协助家属复制病历资料并予以封存,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拆封提供给鉴定机构,夫妇俩认为医院隐匿和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与事实不符。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了胡女士及其丈夫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年多以来,胡女士和丈夫付出很大心血抚养着残疾的女儿。他们原本没打算让她来到这个世上,可谁也没想到,这个小生命却顽强地活了下来。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