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患尿毒症,因无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陕西省安塞县4个尿毒症家庭的成员铤而走险,购买假发票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费用补助共计43万元。近日,尿毒症患者及其家人共6人被判处3年~5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4人缓刑3到4年。此事反映出医保需求和实际保障程度、水平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可以说是对医保保障水平的一大“考验”。
为情犯法 无力承担治疗费才骗保
2011年,安塞县农民曹某的儿子曹小某不幸患上了尿毒症。面对近100多万元的巨额换肾手术及医疗费用,曹某一家四处借钱。2011年7月份,曹某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给儿子治病期间,无意中看到办理假发票的野广告,并通过电话联系到一个自称“王鹏”的人。曹某花费500~1000元不等的价格,以儿子曹小某的名义购买了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虚假医疗发票7张,并随后在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销了相关医疗费用。
随后,曹某以妻子李某某、女婿韩某、母亲李某的名义多次购买西安西京医院虚假医疗发票及相关住院信息资料,并多次在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予以报销,骗取合疗费用补助共计20多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曹某骗取的所有费用都用于其儿子的后期治疗。其女婿韩某在明知是假医疗发票的前提下,去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帮助曹某办理报销事宜。
为了帮家人治疗尿毒症,以同样手段诈骗的还有安塞籍农民罗某、李某、白某,白某某等4人,从2011年至2012年期间,4人先后在安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骗取合疗费用共计23万余元。
法内有情 无主观恶意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伪造的住院资料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骗取合疗费用补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治疗,并非挥霍浪费,故对6人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曹某、韩某、罗某、李某、白某、白某某3至5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李某、白某、韩某、罗某分别缓刑3到4年。
安塞县法院刑事庭庭长白永胜表示,4个尿毒症家庭都是普通农民家庭,亲人们为了给患者治病四处借钱,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从法院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但是考虑到他们并没有主观恶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在审理时都予以从轻处罚。”
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居民科科长张建民曾介绍,2013年延安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和大病保险补助实施后,只要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都在报销范围,而延安市内的医院基本都是定点医院。张建民表示,尿毒症属于大病保险范围,按现有的补助政策,如果花费50万,至少也能报销40万左右,后期的维护保养医药费每年需10万左右,也可以报销6万左右,前提是必须到定点正规医院治疗才能按政策报销,但肾源花费不在报销之列。
农民铤而走险折射怎样的现实问题?
站在法律法理角度,通过购买假发票骗保,当然构成诈骗罪。这正如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的,骗取社会保险金应追究诈骗罪。但若站在人情伦理角度,这4个尿毒症家庭为了救治亲人,在不得已情况下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生困境,无疑又非常值得同情体谅。
这种背景下,安塞县法院一面以诈骗罪追究几名骗保农民的刑责,一面又强调“没有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不大”,“予以从轻处罚”,当然也是一个应予肯定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法律和人情的关系。
可尽管如此,进一步站在民生医疗保障角度,如果承认,围绕民生医保的上述法理情理原本就不该是相互矛盾对立、而是高度统一的,那么,面对这样一起法理与情理高度纠结对立的农民骗保悲剧,即便相关农民已被从轻从缓判决,显然仍无法从中感到任何真正的轻松释怀。因为在这里,真正的关键问题并不是对于这种不得已情况下的农民骗保行为,究竟应如何在事后量刑判决,而是如何在事前就有效避免这种不得已情况的发生?即如何通过不断完善现行医保尤其大病医保制度,强化其保障水平和能力,确保身患大病的农民根本不必无须“等钱救命”,乃至为此铤而走险?
伴随2012年国家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保障水平,确实有了大幅提高、明显改善。依据《意见》,对于一些花费昂贵的大病,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二次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但同样毋庸讳言的是,与现实的医保需求相比,目前大病医保的实际保障程度和水平,仍存在不小的差距。这集中体现在其一,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与真实医疗费开支上的实际报销比例,仍有明显差距,这正像原卫生部部长陈竺所说,“虽然目前中国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已达75%,但实际报销比例只有50%左右,居民用药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其二,对于像农民这样收入水平有限的弱势群体,即便大病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能达到75%,面对那些动辄需要花费几十万、上百万的大病,剩下的自付部分,仍是他们难以承受的看病之重。更不用说,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家庭成员患重病,除了医疗费,整个家庭还要产生如交通、住宿、误工等不菲花费。
如安塞农民曹某儿子患尿毒症,需100多万元的换肾手术及医疗费用,而依据当地政策——花费50万,能报销40万左右,后期维护保养医药费每年需10万左右,可报销6万左右,但肾源花费不在报销之列,这意味着,即使按政策足额报销,这个家庭至少也要自付数十万费用。而在目前农民年人均收入尚不足万元的情况下,面对这样的自付看病费用,不仅“因病致贫”无法避免,“铤而走险”式骗社保行为,恐怕也难以有效预防、彻底根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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