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除医院后顾之忧能解决“见死不救”吗?
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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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见死不救”难题,终于从道德战场走上了制度归途。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同时重申,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为何会出现“见死不救”难题?不先解除医院后顾之忧,能解决“见死不救”难题吗?“应急救助基金”的钱从哪儿来?

医院为何会出现“见死不救”?

当前,公立医院拒绝收治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病人”或者对无力缴费的重症病人“扫地出门”的恶性事件屡见报端,触发公众对医院“见死不救”的严厉谴责。尤其像去年10月“河北清苑县臧村镇农民郑艳良因没钱做手术,在家自己锯掉患病的右腿”之类的旷世奇闻被媒体曝光后,社会反应尤为剧烈。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公立医院漠视民众生命,委实反讽。但公立医院也有自己的无奈。

医疗的本质具有两重性:左手是权利,右手是商品。基本医疗、重病急救,是每个社会成员应享的基本权利;孤有所恤、病有所医,是一个社会公共福利的底线;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是医生和医疗机构的神圣职责。然而,在当前语境下,医疗服务又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商品。医疗机构不是靠善款养活的慈善组织,他们还要靠经营以自食其力,无力承担“见死必救”的全部责任。时下,许多公立医院正为医疗欠费头痛不已(譬如深圳,全市11家市属公立医院目前累积的医疗欠费共有8157万元,欠费人数有8000多人,其中不少为“三无”病人所欠),何来积极性再收治“三无”病人?

“见死必救”固然是医院的分内之责,但由此产生的医疗欠费不能由医院承担。应该看到,有关部门多年以前就提出“先治疗、后付费”的要求,之所以一直落实不力,有些医疗机构之所以阳奉阴违,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医疗欠费问题没有解决。换言之,如果不将医疗欠费问题处理好,不解除医院的后顾之忧,“先治疗、后付费”就难以全面落实,医院“见死不救”的现象就不可能杜绝。

计生委:医院没钱不救或见死不救 领导将被追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8日公布《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对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在2014年10月底前提交支付申请。

国家卫计委督促各地尽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谓切中要害,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有了疾病应急救助金,今后医院因紧急救治病人而发生医疗欠费,就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免除了这个“心头之痛”,医院才能真正将救死扶伤作为天职,才能避免一些患者无钱治病只能等死的悲剧。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其实是为医院“见死必救”托底。这同时说明,“见死必救”不仅是医院的责任,而且是政府的分内之责,设立救助基金为医院免除后顾之忧,就是政府在“见死必救”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应急救助基金”的钱从哪儿来呢?

“应急救助基金”的钱从哪儿来?

尽管卫计委明确要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为此而定下了时间表。不难看出,这一基金仍是各地为政,卫计委即便有着良好的初衷和设想,但现实中却未必能主导并管理这一基金的运行与支付机制,甚至连基金的来源,究竟是由财政拨付,还是募集筹资,也仍然语焉不详,看来也靠各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至于可操作的支付机制,虽然规范提及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可提交基金支付申请。但申请能否批得下来,批下来了,钱多长时间内到账,相关的细则也仍然付之阙如。假如基金本身不能保证来源,医疗费用的支付申请也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和支付时限,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究竟能多大程度上打消医疗机构的担忧,自然仍需打上个问号。

“无支付能力患者”究竟该如何判定?

此外,上述支付机制,其实是建立在“无支付能力患者”的认定这一前提的,那么,“无支付能力患者”究竟该如何判定,也同样是绕不过的问题。否则,在当下个人征信制度缺失的背景下,为“无支付能力患者”创建的应急救助基金,会否反而被“故意逃费者”钻空子,并让应急救助基金难堪重负,或许也并非杞人忧天。

没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了钱,又有人打小算盘,过度治疗、套取基金等各种道德风险又将如期而至。可见,要将一个大轮廓、粗线条的“通知”从纸面落下绝非易事,从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到“基金会”的主管、运作等等,还需要一套技术性细节支持。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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