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经查明,该信息泄露由某医院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所致。最后,林某因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公民享有隐私权,然而医疗机构是一个极易涉及个人隐私,而且难免向医疗人员暴露隐私的场所。当前,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患者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格外关照。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执业医师法》也明确规定,医生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毫无疑问,疫情流调中的公民信息属于隐私,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每一次未经官方脱敏的流调隐私泄漏,都是对当事人和家属的二次伤害。无论是新冠病人也好,还是新冠病人密切接触者也罢,其个人隐私非必需都应该受到严格保护,任何人非经法律或本人授权均无权外泄。更不能籍防疫之名,行违法之事。要知道,我们的共同敌人是新冠病毒,不是新增患者和密切接触者。
行业人士指出,患者享有隐私权无可非议,但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对医学发展不利,一方面正常的医疗教学无法开展,影响医生的培养;另一方面,一些疑难病例由于患者拒绝配合而影响正常的医学科研。
泄露患者的信息将受法律的制裁,希望医生们对此予以重视。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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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名医生故意泄露疫情流调报告内容,被行拘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