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有望直接受医保部门监管,监管方式还在探索中。8月29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提出对于医保基金的监管将延伸到医务人员个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对违约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性强且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其医保实时结算资格将暂停或其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将被拒付。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服务监管的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审核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重点监管参保人员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和增长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总费用、增长率及占医疗费用比例等指标。在进一步做好住院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的监管。
同时,《意见》还首次明确要探索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探索通过医疗机构将协议管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医务人员的有效途径。采取将医务人员考评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及医疗费用支付结算挂钩等方式,鼓励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帮助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医疗保险政策,依规提供医疗服务。
意见指出,对疑似不合理的诊疗、住院、用药、收费等行为,经办机构要查明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可约谈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机构,经办机构可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医务人员,情节较轻的,可建议其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多次违约的,经办机构可直接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性强且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规定暂停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或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拒付费用等,即该名医务人员所开出的诊费药费一律拒付。
最后,强化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在告知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权利的同时,明确告知其责任和义务,包括不得出借、转让或恶意使用社会保障卡,丢失社会保障卡应及时挂失,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逐步建立完善参保人员诚信记录制度。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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