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喘”男子入院6天后去世 医院犯的错真不少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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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0岁男子因“气喘”,入住厦门市某三甲医院治疗,6天后去世,家属状告医院索赔。经两年多的维权,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这一医院损害责任纠纷中,医院犯的错真不少。
 
60岁男子入院治疗6天后死亡
 
2019年4月1日,60岁的男子张某因“活动后气喘10余天”,就诊于厦门市某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被诊断为“1.气喘原因待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心律失常持续性心房颤动”。张某当日办理入院手续,医方于次日对其施行冠状动脉造影术。
 
4月3日,张某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言语含糊。医方予以脑动脉造影+血管内介入治疗(机械取栓)。术后,查心动彩超示左室可疑血栓形成,医方请心内科会诊后,予以低分子肝素抗凝处理。
 
4月4日,张某出现呕吐、烦躁。医方复查发现其大量脑出血,转神经外科急诊行清除血肿+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复查显示脑梗加重,转重症医学科处理,随后病情持续加重。
 
4月6日,张某因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经医院临床诊断,死因为“脑梗死,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脑出血,脑疝形成”。经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其死因为“小脑扁桃体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死者家属起诉医院 索赔126万余元
 
张某死后,其妻和三个子女将医院告上法庭。
 
家属起诉称,医方在未取得患者家属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采取尚在实验阶段的机械取栓手术。而且该手术进展并不顺利,在反复进行错误尝试3次仍未通右侧大脑中动脉后,才开始行双支架取栓操作,并临时要求患者家属缴费,致使手术时间从16时20分延续至20时左右才结束。在取栓手术后短短一天左右时间,患者病情即加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称,患者入院治疗前,除“气喘”症状外其他各项身体检查均显示正常,但入院治疗仅6天就导致死亡。家属要求被告医院向各原告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260859.57元(按总损失的80%计算)。
 
医院辩称,其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关于过错参与度40%~60%的结论,对合理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鉴定意见明确该院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规范,过错仅在于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故赔偿比例应以总损失的40%为宜。
 
司法鉴定结果: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三大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经患者家属申请,法院委托西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西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分析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三大过错:
 
第一,在患者就诊心内科、转诊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后,均未就病情及治疗方案、替代治疗方案向患方进行明确详实告知;
 
第二,在对患者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后,未能完善心动超声检查,未行针对性治疗,导致未能及时阻遏继发脑梗死的发生;
 
第三,在对患者行脑动脉造影+血管内介入治疗(机械取栓)后,使用抗凝治疗存在不当,不排除因此诱发脑出血风险,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40%~60%。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7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意见书在慎重斟酌之下指出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足、术前检查应对风险准备不足、抗凝治疗方案风险评估不周等问题。鉴定意见对前述问题的认定有理有据。
 
因此,法院对该份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酌定医院对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医院应赔偿原告客观损失72万多元。此外,法院酌定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据此,医院共赔偿原告773820.23元。11月10日下午,家属收到了赔偿金。
 
本案启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告知顺序上,医务人员首先要告知患者,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再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来进行告知,且须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书面同意。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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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男子入院六天身亡,厦门这家知名大医院“三过错”赔偿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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