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架手术5天后,患者因脑溢血身亡,这样的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又担责几何呢?
去年9月15日,文某因“反复胸痛20余天”前往湖南省益阳市某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经相关检查,文某接受了冠脉造影及植入两个支架等专科及其他对症支持治疗,其胸痛症状得到缓解。然而,5天后,即9月20日11时30分左右,文某突感头痛伴左侧肢体活动障碍,并出现呕吐,服用颅痛定无改善。经医方救治及CT检查后,文某最终因颅内出血量过大,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15分死亡。
文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存在不足。文某家属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11月28日,文某家属将医院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等共计264455元。文某家属在案件受理后,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在对文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规范的要求,并没有过错。本案中患者文某过世是因病情及其个人体质所导致,医院已尽力救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所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及计算数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提交相应依据,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相应核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赫山区人民法院民法官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一直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庭审中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医院的责任认定,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最终促使双方于近日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医院一次性向文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鉴定费等共计175000元。
医院虽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存在不足,但文某最终死亡是由于脑溢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说明了其脑溢血有其自身原因。医院虽有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