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纠纷引发关注:胡某接收肝移植手术后,出现精神疾病的并发症,最终跳楼坠亡。胡某去世后,其家人将给胡某提供肝源以及手术的两家医院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对胡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换肝引发精神疾病寻短见,究竟是谁之过?
换肝手术后 患者跳楼身亡
年过四十的胡某,6年前确诊原发性肝癌。多次手术后,不幸肝癌复发,换肝成了最后的希望。经过漫长的等待,胡某终于等到了匹配的肝源。
胡某入住上海某医院,接受了肝移植手术。胡某的家人回忆,术后第一天上午,胡某在ICU出现明显躁动不安等精神症状,医院给予约束带和奥氮平治疗。两天后,胡某转入隔离室,仍有明显的“被迫害”、“恐惧”等精神障碍症状。当晚19:50左右,胡某自行拔除身上的管子,经病房窗口坠楼身亡。胡某家人表示,手术医院要求将供肝费按照医生的指令打入个人银行卡账号,而该银行卡属于提供肝源的医院医生。
胡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对患者术后监护不当和治疗不力。医院在未请神经精神科医生会诊的情况下,让患者转出ICU,入住无医护监护,也禁止家属陪伴的隔离病房。
2、医院存在对患者术后早期精神障碍的病情严重程度判断失误,监护措施和持续时间不当,治疗措施不力等医疗过错,严重违反了医师审慎诊治的注意义务、不良后果的预见和回避义务。
胡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万余元。
鉴定结果: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
被告医院不认同胡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医院表示,医疗行为已经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因此医院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结果,明确该案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手术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欠缺,但与患者胡某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根据胡某的病情,医方选择经典原位肝移植术,有移植手术指征。患者肝移植术后第一天,出现躁动、精神不稳定等状态,医方给予约束带约束、奥氮平镇静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同时精神并发症是肝移植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个体差异大。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可能术后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患方签字同意后手术。出现精神症状后医方已做相应的对症处理,且有疗效。胡某坠楼,属不可抗、无法预判的情况,与医方诊治无因果关系。因现有的医疗资源所限,医方隔离病房的陪护人员(非护理医务人员)数量不足,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精神状态的突发情况。
患者的供肝通过我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器官匹配后所分配,供肝管理符合管理规定。提供肝源的医方与患者未发生直接的医疗行为,相关费用问题非医疗技术鉴定范畴。患者此后因肝移植术后出现精神症状意外身亡,与医方供肝无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不支持赔偿
此后,胡某的家人申请撤回对提供肝源医院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胡某至被告医院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本案的医疗争议经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因此胡某家人要求被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欠缺,虽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但会引起原告方合理怀疑,继而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因本次争议产生的鉴定费确认由被告医院承担并由被告给予原告方适当的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补偿胡某家人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500元。对于胡某家人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肝移植术后精神障碍的发生可能与术后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应用大量肾上腺皮质激素和出现急性排异反应等所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有关,而患者术后面临的很多心理适应问题也对精神障碍的发生起着触发的作用。术前重视评估,术后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发现并处理精神症状,并加强对症护理、用药护理、心理护理,有助于患者康复。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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