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禁收红包写入地方法规
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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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病人“红包”,将被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新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1日起实施。新版《条例》中,医生禁收红包已正式被纳入到地方法规,成为《条例》中最大的热点,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入地方法规增加可执行性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收受红包的行为作为医疗卫生领域不正之风的典型代表,多年以来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它破坏了白衣天使的形象,增加了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一直饱受诟病。《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首次增加了医生收“红包”等禁止行为,明确规定,收受红包将被暂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以前收受红包也是禁止行为,不过只是行风建设,医院管理等制度规定,如今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也是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这一内容首次写入重庆地方法规中。”

《条例》还明文列出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一些禁止行为。包括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使用失效药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条例》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条,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什么是“情节严重”?

事实上,“反红包”入法的历史比我们想象的要长。至少在1999年就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里,就有规定禁止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重庆此次新修订的条例,虽然立法的层级和出发点不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上是对这一规定的重申。间隔十五年,红包文化仍旧泛滥,立法仍在“重申”,这等于在说:禁止医生收受红包,徒法不足以自行。

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警告、暂停六个月执业、暂停一年执业的处罚,分别对应哪种程度的收红包行为?显然,这是立法未能解决的问题,只能在司法实践中量裁,在多个判例的经验基础上找到区别和边界。同样,既然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那么也应在执法中明确,具体由哪个科室受理投诉、分为几种投诉渠道、流程如何、处理的时限是多长。执法的精准度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的权威性,决定了一部法规在老百姓心中“有用”还是“没用”。

入地方法规关键在执行

某种意义上讲,立法是一个手段。过去《执业医师法》里规定的“医生禁收红包”虽然也应看做是行业的法规,但或许更多地被理解成了行业的自律性约束。此次写到了地方法律规中,隐藏着这样的保证:将提供畅通的申诉渠道,提供完整而高效的司法流程。在法规施行后,重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妨定期公布一下对患者投诉的受理情况,对收红包行为的处罚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公开几个因红包问题对簿公堂的典型案例,集中力量打通法规在实用性和操作性上的壁垒。只有让老百姓敢打官司、会打官司、方便打官司,将医疗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促改革的立法初衷才能实现。

同样,关于“医生禁收红包”入法的先试先行意义,也才能够从单纯的立法层面深入到法治层面。

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治理不仅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再完美的法律制度设计也不过是 “镜花水月”,而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弹性追究等,不但会大大损伤法律尊严和权威,也会阻挡法治进程,这与“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显然不符。因此,下一步更要出台具体解释和实施细则,畅通、明确有关收受“红包”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处理的渠道和流程,主管部门要严格违法责任追究,而立法部门要促使 《条例》实施“落地生根”。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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