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件专业性极强,医患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规不是很完善。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下称《指引》)和部分典型案例,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规范。其中“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患者复制病历资料”成为关注焦点,有助于解决医患纠纷、维护患者权益。
内容详解
对于时下因整形、美容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指引》明确: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患者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非医疗机构实施的美容活动引起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只能以合同或普通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患者应当如何保存好证据材料?《指引》载明: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指引》明确,医生可以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不需等到患方书面同意的具体情形。同时指明,如果发生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3种情况,可以免除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者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返还不必要医学检查所支出的费用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引》指出,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一方既可以选择依据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医疗机构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这两类责任的法律认定依据不同,选择不同的主张,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指引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释明患者一方,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依据主张权利。
最应当反对的是采取各种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等非理性手段进行所谓维权,不但可能导致在医疗赔偿案件中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思考
病历是否保存完整、是否被篡改往往是纠纷发生时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实际操作中,患方为搜集证据提出的复制病历资料等要求往往会被院方拒绝。此次《指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患者复制病历资料,进一步明确了医务人员的相关职责,同时保护了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我们倡议,此项规定能够在全国得以推广,助力医患纠纷的解决!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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