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刑责”加身:负责任 or 逼迫医生?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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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孩子7小时后死亡。次日,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可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将此认定为医疗事故。2015年1月14日,此案开庭审理。但蹊跷的是法官开庭后仅一分钟,就以附带民事赔偿原告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宣布休庭择日再审,引发争议。不少医务人员直言:这是逼医生改行吗?

事发缘由

事故起源于3年前长乐市医院的一起医疗事故。

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某入住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待产。但其之前的产检并不是在该院完成的,入院时也未向医院提供之前的检查档案,入院后向医院提出顺产要求。产科医生吴某接诊并对其进行产前检查,化验报告提示“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因为吴某未交待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陈的化验单,致使医院一直没有发现这一异常。

12月31日21时24分,陈顺产一健康女婴,产后出现阴道出血。21时37分,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接到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此时李建雪才见到陈之前的化验报道,她检查发现患者宫缩欠佳,注射药液后宫缩好转,但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随即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场,发现患者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两处伤口有出血,于是修补裂伤口。王医生预估出血量为1500ml,并决定给予陈输血800毫升,输液3500毫升,22时50分左右,阴道出血基本停止。李建雪留在病房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患者脉搏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为1.111,李建雪医生见尿量偏少,为防止肾衰竭,予静推速尿20mg,观察半小时后,因尿量未见明显增多,李建雪请示王医生,王医生指示加大补液量1500ml。

凌晨2时左右,患者排尿300ml,凌晨2时20分左右,输血结束,且已补液近4000ml,当时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65mmHg,阴道出血5ml,李建雪交待护士继续观察,如生命体征平稳,出血停止,可将患者送回病房。后又返回三楼病房,交待值班护士“陈产后大出血是个重病人,需要一级护理”,然后李建雪回值班室。

家属见陈全身颤抖喊冷,并告知在场护士,但并未引起护士的重视。2时45分,患者出现烦躁、面色苍白,脉搏144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休克指数1.532。当时李建雪还在值班室,当值护士以为是寒战所致,仅给予吸氧处理,并没有向李汇报。3时20分,患者出现谵妄,脉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下降为76%,李建雪赶到后觉得陈有生命危险,立刻通知王医生。3时29分,王医生赶到病房,并通知三线医生陈某及内科值班医生等人赶到病房进行会诊,组织抢救。3时40分,患者脉搏消失,宣告死亡。

患者死亡后,院方建议进行尸检查找死因,但家属不同意尸检,并将李医生告上法庭。2012年1月2日,长乐市公安局对陈医疗事故案立案。2013年8月2日,李建雪医生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在福州市级的医疗事故鉴定中,认为“因本例未行尸检,死因不确定”,未对死因做确定性判断。而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则直接判定产妇死于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认为医方抢救不力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医院同意家属提出的152万赔偿,并对涉事医生李建雪做出了如下处理:1.开除党籍;2.吊销医师执照;3.调离原单位。在经历近三年的侦查后,长乐市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6日对其中一位医生李建雪提起公诉,理由是李医生身为妇产科医生,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某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产妇因产后出血休克死亡,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医生提出的几点“不服”

对于检察院的公诉,当事医生李建雪对此十分不服。

首先,自己根本就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在产妇生产及产后7个小时的过程中,她除了到办公室写了一次病历外,从未离开病房,一直在观察并采取输血输液等有效措施对产妇进行治疗。如此尽心尽力地工作,又何来“严重不负责任”呢?

其次,检察院采用的“休克指数”,在医学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休克指数是由脉搏数除以血压高压数得出的数字。按公诉书上说,当日2:45时,陈某的脉搏为144次,血压95/45,此时的休克指数为1.532;而陈某临死前的3:20时,其脉搏为123,血压为110/50,按此数据算出她的休克指数为1.118,而这个表明有所好转的数字,检察院在公诉书上为什么不写?由此说明陈某临死前的休克指数更低了,也就是说好转了,既然好转了为什么还会因休克死亡?

再次,公安机关为什么立为刑事案件却不为死者做尸检,没有尸检报告又怎么能确定陈某就是因失血休克死亡的?在案发的第二天,长乐市公安局就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而仅因为患者家属不同意做尸检,公安局就作罢。而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则用苍白无力的主观臆断,推测出陈某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并以此妄下结论。如果是失血休克死亡,那之前给陈某输入的800毫升血液又到哪里去了?经B超检查,陈某在输血后根本就不再出血,这样又哪来的失血呢?因此,没有尸检,就根本无法确定陈某的死因,此案侦查近三年,为什么又不拿出一份令人信服的尸检报告呢?

在长乐当地的论坛上,不少当地网民对案件还存在以下争议:1.先被起诉的是一线住院医师,而二三线医师及其他涉事护士等医务人员并未被起诉,这是否有失公正?2.医院答应家属提出的152万赔偿后,家属还要追究涉事医师的刑事责任,这一点法律上是怎么说的?

医疗纠纷是否应该“刑事诉讼”?

作为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医生,李建雪医生的案件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从本质上,这是一起医疗纠纷,但医疗纠纷是不是应该以“刑事诉讼”方式提出。

对此,有律师表示并不反对医疗事故罪入刑事案件,结合中国当前的国情,还是有必要的,因确实存在因为医生的主观严重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但是反对泛滥,扩大主体。法律对于医患双方都应该是公平的,扩大主体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院长段涛医生提出,以刑事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这是中国医疗界悲哀的开始,如果不停止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每一位医生都有可能被以“伤害罪”或“杀人罪(过失杀人罪)”起诉,“你我皆罪人”,中国很快就会超过台湾,成为“医生罪犯”最多的国家!

段涛医生强烈呼吁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和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协商,停止这种可能对中国的医学事业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做法,让医疗纠纷回归“民事诉讼”。也呼吁医疗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名提案,阻止类似的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再次发生。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律师认为,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严格履行责任。如果在医疗过程中有过失,医生所在单位就要做出足额的赔偿,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医生在医疗过程中不仅有过失,还有严重的不负责任,那么,刑法追溯当事人的医疗事故罪,也是法律的本意。

但邓律师同时也指出,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重在从事医疗行为医生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诸如脱岗、家属反应病情不去检查等,这些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有相应的立案标准。如果医生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即使患者死亡、医生存在过失,也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针对此案,邓律师则表示,希望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做得更扎实:“第一,责任人是谁?怎么认定责任人?第二,这个医疗事故是过失还是不负责任?如果有程序没有穷尽,就应该穷尽程序,把案子做成铁案,既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又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又规范了医生的行为。这一点,我认为是需要在本案中思考的。”

对案件中的争议点,邓利强律师表示在没有看刑事法官卷宗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下评判,但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职业生命,这需要非常严格的审查程序,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抽象评判,需要看个体履行职责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我们希望各级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有扎实的证据,遵循严格的程序。”

李建雪医生的遭遇引发很多的思考,您认为李建雪医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吗?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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