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发生的福建医生李建雪医疗事故入刑案让每个医生都汗毛倒竖,从治病救人的梦里惊醒才发现头顶原来一直都压着一座“五指山”。日前,此案件第四次延期开庭。据悉,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分会将就此案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业内预测,将有专家在会议上对福建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提出质疑,并有望为延期开庭的案件来个“大反转”。
案件回放:
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某入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待产,经值班医师进行相关检查后回家,“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G、尿白蛋白3+”的检验结果异常三天无人查看;31日14时左右返回病房,当日21时34分经会阴侧切产下一女婴,但分娩后出现阴道出血,21时37分值班医师李建雪经产房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查看病人,发现产妇宫缩乏力、阴道出血,予以注射缩宫药物、进行相关化验检查、通知二线医师陈玉兰到场处理,缝合出血伤口,发现入院检查报告单异常,但与急查结果一直,并予以输血。2012年1月1日1时陈某脉搏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1.11,李建雪安排予以静脉注射速尿20mg,无效,请示王玉兰医师,王医师指示加大补液量。2时35分将患者送入病房。此时陈某寒战、面色苍白,家属告知护士,护士予以吸氧,但未向李建雪报告病情。3点30分左右,林文华护士打电话到医生值班室向李建雪报告陈某出现烦躁,李建雪立即来到病房发现陈某精神烦躁,血压较低,觉得陈某有生命危险,立即电话通知了王玉兰医生到场处理。王玉兰医师赶到病房后,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予以反复静脉注射静推肾上腺素、持续心外按压等抢救。3时40分许,陈某的脉搏消失,至4时30分宣告陈某死亡。
2012 年 5 月 9 日,福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征)、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
2012 年 9 月 20 日,福建省医学会进行二次鉴定,认为产妇入院分娩前,红细胞压积 43.8%,纤维蛋白原 5.76、白蛋白 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的关系;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均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第四次延期开庭 原因是“陪审员没空”
原定于3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的福建“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在开庭的前三天,李建雪接到通知延期开庭,这已是该案件第四次延期开庭了。上一次延期是由于被告更换了辩护律师,而此次延期的原因是“陪审员没空”。其实,在3月18日,李建雪还收到了法院开庭的传票。
担任李建雪辩护律师的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原本已经为开庭定好了酒店以及从北京飞往福建的机票。当地法院以“法院没法打长途”为由只将延期开庭的消息通知了李建雪的丈夫——同为长乐市医院医生的黄睿,黄睿赶快将消息告知了即将启程的邓利强。这样的情形,让黄睿有了一种被戏弄的感觉。对于被“晃点”,邓利强表示,自己也完全是一头雾水。
紧锣密鼓的专家论证会
事实上,在今年3月初召开的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上,专家们就已经就此案的产妇死亡病历进行病案讨论。与会的30多位产科专家形成3个共识:1、建议申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2、合理、合法解决此问题;3、委派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不过,据黄睿透露,长乐市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会采纳专家共识的意见,开庭当天将不接受中国医师协会委派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而邓利强是不会坐在办公室里等待下一次开庭通知的。由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分会组织的福建李建雪医生医疗事故罪案专家论证会于3月29日在福建召开。尽管会议只确定有7到9名专家参与,但是这个如此小规模的会议却汇集了解放军301医院妇产科主任宋磊、北京朝阳医院妇产科主任张震宇、广州市妇产科研究所所长陈敦金等国内多名妇产科顶级专家。
对于组织召开此次会议的原因,邓利强表示,目前国内很多妇产科专家并不十分认可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开会就想要让大家坐下来讨论一下。“在该案当中,患者死因不明,在救治过程当中大夫也是尽心尽力,如果说对产妇的救治有问题的话,也可能是长乐市医院整个抢救系统存在漏洞,而不是让医生本人负有怎样的责任。”邓利强表示,协会并不是想要通过这个会议推翻谁或是支持谁,而是在事件存在争议的时候,希望把事情说清楚,这样就容易定纷止争,毕竟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院怎么判决大家都会不服气,所以把事件做一个总结,也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
长乐市医院出人意料发声力挺李建雪
此前外界认为,案件中处在风口浪尖的长乐市医院为了撇清责任,仅将一名当事医生抛到了台前。然而,在3月9日,长乐市医院却出人意料地发出声明,希望维护李建雪的合法权益。
在声明中,长乐市医院认为,作为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在场配合急救,抢救过程中的操作符合诊疗规范,并无脱岗失职行为;李建雪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病情,并无违法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对于福建省医学会鉴定结果,医院表示异议,因为未考虑尸检,仅凭有限资料主观确定患者死亡原因,与医学倡导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相驳。对于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对产妇死因的鉴定不一致的结论,办案部门并未做进一步的结论,这与刑事案件的办案宗旨不一致。
有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医师协会的介入和医院的力挺究竟能否为李建雪案件来个大反转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包括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在政协会议上为李建雪疾呼在内的舆论浪潮持续升温,或许可以为其无罪辩护“加码”。
附:你需要知道的《刑法》条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涵义,但所列严重不负责任的七种情形第(六)、(七)仍然存有争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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