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医生因乱开药被处理”带来哪些启示?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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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在2015年河南省医政工作会议上,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黄玮介绍:2014年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门诊人次均费用为194.26元,住院人次均费用为7118.54元。此外,来自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的通报显示,去年全省共有1.7万名医生被处理,其中大多和乱开药有关。在现实中,医生给患者乱开药现象并不少见。如何对小病大治说“不”?

加大处方查处力度

对于医生,患者最害怕的是乱检查乱开药。来自省卫计委的通报显示,去年河南省三级医院共点评处方172.68万张,对不合格处方责任人处理7156人次,其中经济处罚6984人次,暂停处方权1人次;二级医院共点评处方121.37万张,对不合格处方责任人处理9874人次,其中予以经济处罚9102人次,暂停处方权18人次。

“今年,河南省将加大处方点评和查处力度,重点监控超常处方,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水平。”黄玮说。河南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优质资源短缺等结构性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何重新建立“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是亟须破解的一个难题。“今年将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首先以常见的慢性疾病为切入点,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模式。”

对小病大治说“不”

人生在世,难免会有个病灾,因此,与医院打交道就成了谁也无法避免的事情。但是,长期以来,个别医生不顾职业道德,受利益的驱使,变着法子从病人身上捞钱,甚至给患者开“天价”药,或者“小病大治”,人为加重患者负担,成了人们议论并且痛恨的话题。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太完善,致使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

医生乱开药、“小病大治”等行为,不仅加剧了原本有时候就很紧张的医患关系,更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其实,这种情况有法可依:自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种行为说“不”了。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所谓“不必要的检查”是指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项目,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取简易技术检查,却要求患者进行成本高的技术检查。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的救治要更加透明,避免“小病大治”,或者乱开药,避免患者当“冤大头”。

对这种泄漏患者隐私的行为,《侵权责任法》也进行了约束。该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对医院的其他行为进行了约束。比如,该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意味着,医生不让患者复印病例,如果发生纠纷,患者就可以状告医院,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也对医护人员规定了免责的情形。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医生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一旦发生什么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是利益共同体

不论是对医院的约束也好,还是对患者的约束也好,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仅靠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医患双方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的积极配合。对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患双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

作为医生,不仅要有精湛的技术,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患者来医院就诊,本身就很痛苦,医护人员对待他们,应该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一样,时刻为他们着想,精心为他们治疗。如果仅仅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小病大治,开“天价药”,甚至不负责任,导致不良后果发生,那就有违医生的职业道德。但是,约束医生的行为,不仅要靠医生自身的道德修养,还要靠法律法规。要让医护人员知道什么能为,什么不能为。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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