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主任多次受贿 数罪并罚获刑5年10个月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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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中开处方的便利,辽宁省沈阳市某医院神经外一科主任刘某利先后收受、索要药品回扣款和医疗器械经销商好处费共计77万余元,其中51万余元发放给科室医生、护士。2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布刘某犯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科主任收回扣62万余元

2014年3月,沈阳市大东区相关部门在侦办“奥拉西坦”药品销售行贿案件过程中,发现某医院神经外一科主任刘某涉嫌受贿线索,遂移交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调查。

该医院网站资料显示,1968年出生的刘某,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普外科、神经外科专业近20年,是该院神经外科的学科带头人。2010年,刘某被该医院任命为神经外一科主任。

2014年4月12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刘某抓获。经查,自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刘某与“奥拉西坦”药品销售人员王某(另案处理)约定,给予神经外一科使用“奥拉西坦”回扣。期间,刘某在办公室内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626566元。刘某将其中513785元分发给该科室医生、护士,其余112781元据为己有。

以“要竞聘”为由索贿15万

与此同时,反贪污贿赂工作人员发现刘某在任神经外一科主任期间,还曾向其科室医疗器械供应商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15万元。

2010年,沈阳市卫生局集中采购医院医疗耗材。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脑钢板和电凝镊都中标,但是否采用由各个医院自行决定。后来,刘某所在的医院给各科室规定了耗材经销商。因为电凝镊分一次性和多次性两种,而沈阳优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是一次性电凝镊。随后,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时某找到了刘某,希望其在科室内能推广使用一次性电凝镊,刘某同意了。

2011年12月,时某接到刘某电话,说他要参加院里竞聘,想竞聘副院长,需要一些钱。时某当即明白刘某的意思,并问刘某需要多少,刘某称还差15万元。

随后,时某将此事反映给了老板樊某,樊某将15万元给了时某,时某和公司员工李某一同来到银行并通过李某银行卡将钱转给了刘某。

受贿避重就轻 庭审否认索要好处费

2014年7月29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所在的医院神经外一科涉嫌单位受贿罪、刘某涉嫌单位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刘某在侦查阶段在大东区看守所时曾供述称:“因准备竞聘副院长需要一些资金,就跟时某要了15万。他们公司在我科室销售钛网和一次性电凝镊,他们为了保证继续在科室销售产品,保障其销量,并和我处好关系、为以后扩展合作打下基础,时某经请示樊某,樊某出的这15万元。竞聘的事没办成,现在办事的钱还在办事人手中。”

庭审时,刘某对单位受贿犯罪没有异议,对自己索要15万元犯罪却拒不承认了。刘某辩称,因为自己和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时某关系好,为了晋升才向她借的钱,后来钱已经还了。同时,刘某辩护律师提出,刘某在侦查机关所作出的供述系侦查人员诱供取得,依法应予以排除,而刘某向时某借款并已返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

对此,时某表示这15万是公司给刘某的好处费,以维护跟刘某的关系,拓展产品的销量,刘某至今并没有返还这些钱。

两罪并罚获刑5年10个月

针对刘某的辩解,法院经查确认,刘某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稳定,其在看守所内所作的供述应予采纳,且与时某证言能相互印证,结合其他证人的证言,足以证明刘某系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并且该贿赂款并未退还,因此对于刘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予以采纳。

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神经外一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656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刘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医院神经外一科及刘某的行为均构成了单位受贿罪。

刘某身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医疗用品经营者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该医院神经外一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26566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0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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