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心脏起搏器被刺破胸膜 医院被判担责三成
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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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医院安装心脏起搏器,却在手术中被电极刺破胸膜,一年内不得不进行了两次开胸手术。事发后,患者陈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如何判决?

安了心脏起搏器 一年内又“拆”

2012年11月21日,77岁的陈女士因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在北京安贞医院就诊,医院给她开出的治疗方案是安装起搏器。次日,在医院进行安装的手术过程中,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电极将陈女士的胸膜刺破,不得已进行了开胸止血手术。

陈女士说,2013年10月,她开始出现气喘、行走困难、下肢水肿、心包积液的症状,而医院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仅告知她三个月再来复查。在诉状中,陈女士称,她的病情在几天内迅速恶化,到人民医院就诊,结果显示心包积液、起搏器电极穿孔、胸腔积液(双侧)。同年11月28日进行心包穿刺手术,12月3日实施了起搏器装置去除术、开胸探查术,将电极取出。

老人起诉

陈女士认为,安贞医院在自己的诊疗过程中,极度不负责任,导致自己这么大年纪一年做两次开胸手术,不仅支付巨额医药费,而且身体和精神都受到巨大损失。

陈女士将安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关费用,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其同时被告需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安贞医院辩称,与陈女士的医疗纠纷案件,医院方已经处理完毕,陈女士按照60%责任比例要求医院承担相关费用,并无法律依据。

陈女士称,医院没有尽到义务,应该承担责任。

据悉,2013年1月,陈女士和安贞医院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曾达成调解协议书,医院需一次性支付给陈女士5万元,双方就此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后医院支付了这笔费用。

鉴定结果

庭审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技术责任鉴定。根据鉴定意见,2012年11月21日陈老太入住医院时,据病例记载,近2年来无诱因出现胸痛,伴憋气等表现。

医院方在给陈女士做“双腔起搏器植入术”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左胸腔大量积血,医方存在过失。

2013年12月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实行“起搏器装置去除术、开胸探查术”,术中见起搏器电极穿孔于心尖部,依据患者术后病程及心包积液发现时间,此穿孔属安装“起搏器植入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少见并发症。医方未嘱患者定期复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因此,医方未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给患者增加了痛苦及经济损失,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过鉴定,陈女士心肌损伤符合九级伤残。

医院被判担责三成

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指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发现心包积液时未引起足够重视,与原告心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双方虽对此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对此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结合过错情况和损害程度,确认责任比例为30%。

最终,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付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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