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医生被判罚7万 冤不冤?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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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是医疗的不能承受之重,但是误诊却又始终如影相随。确实,因医学局限性和人为失误等原因,误诊漏诊“零概率”几乎不可能。但是,因失误在所难免带来的巨大伤害就只能由患者独自来承担吗?近期法院宣判的安徽巢湖一起漏诊纠纷给医生们敲响了警钟:沈师傅的肺癌被误诊为肺结核,医院被判赔偿69911.72元。

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医院被罚69911.72元

沈师傅今年60多岁。2014年3月28日,他因身体不适,到安医大巢湖医院看病,做了X线检查后,发现有个黑点。随后他按照医生要求做了CT,医生看了结果后,说是肺结核。后来,沈师傅因身体不适,又多次前往安医大巢湖医院门诊检查、治疗,但一直到2015年6月5日,医生才又让他复查CT,后确诊为肺癌晚期。沈师傅认为,在长达一年多门诊期间,医务人员始终未考虑癌变可能,没有再进行肺部的CT检查,以致漏诊,致使发现时,其肺癌已发展至晚期,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

沈师傅表示,如果能早发现早治疗,生存时间可能是延长3~5年。最终法院给出鉴定意见:医院没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肺癌晚期才发现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负主要责任,赔偿69911.72元。

何为医生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这个在医疗道德伦理方面使用较多的词,在诊疗活动中却较少被提及和运用,以至于医生不知权利义务的边界在哪,患者也不知如何借此维护自身利益。

通俗而言,医生的“注意义务”是指医生必须尽到高度关注患者病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有说明情况和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未尽到此款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则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生的“注意义务”的核心在于“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说明,只要当时的医疗水平应该发现问题,而当事医生没有发现,他就要为之担责。沈师傅的这个案件就是如此。当时的医疗水平完全可以做到早期确诊。但事实上,他到了晚期才被确诊。因此,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医生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理应为之担责。

正视误诊 适当给医生免责

“小医生出小错,大医生出大错,名医都是从死人堆里站起来的”,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把误诊当成理所当然。对医生来说,误诊可能是万分之一,对患者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健全的制度、科学的流程和敬业精神,可以有效减少误诊。

无论哪一种误诊,病人一旦获知,便会引发一场医疗纠纷,病人、医生、医院、单位等都深陷其中,不得安宁。病人痛苦,大家受损。这起案例给医生的警示就是,医生有“注意义务”,应更加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开展诊疗。但因医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也不应过分苛责医生,适当地进行误诊误治免责,给医生更多安全感。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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