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不知情被切除卵巢 医院被判行为无过错
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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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的患者赵女士自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医院切除卵巢,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欲哭无泪的她为了讨回公道,将院方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款共计52万元,其中25万元是她追偿自己遭受侵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事件的具体经过如何?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事件经过

原告赵女士诉称,2013年9月10日体检时发现左侧腹部有一囊性肿物。9月23日,她前往兰州某医院做了进一步检查,诊断为卵巢浆液性囊肿、胆囊结石伴胆管炎。在妇科主任的建议下,赵女士入院治疗,9月27日接受了手术。可直到出院后,赵女士才从出院证明上知道自己的左侧卵巢已被切除。对于这个结果,赵女士很震惊,她未婚未育,这一场手术剥夺了她做母亲的权利。对此,赵女士认为,由于院方在术前及诊疗过程中从未告知其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后果,院方的侵权之举给自己生活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2014年6月30日,赵女士向城关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兰州某医院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52万元。其中,赵女士特意列出索要遭受侵害的生育权、生殖健康权25万元。

院方说法

庭审中,兰州某医院辩称,赵女士虽然没有婚育,但在入院时其已经绝经两年,而绝经后妇女可行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术或单侧附件切除术。在检查出赵女士腹部异常后,考虑到赵女士曾患神经性抑郁症,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为了不刺激赵女士,院方采取了保护性医疗措施,由赵女士的姐姐书面签字确认手术知情同意书。院方认为其诊疗行为规范,无医疗过错,赵女士的病情也经过院方的诊疗得到痊愈,并没有给其造成损失,所以也不存在赔偿问题。

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兰州某医院申请,法院委托甘肃某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城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该鉴定结论,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所称被告术前未告知的问题,原告住院病历显示其入院证、住院患者登记卡、病情告知记录等均为赵女士的姐姐以患者、家属、代理人的身份签名,足以说明原告对其姐姐的行为是明知的,故对原告称被告术前未告知、擅自摘取其器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签字

手术签字的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应该正确理解签字制度的设立意义。同时,医疗机构在履行手术前签字同意义务的时候,应该给患者和家属讲清医疗风险所在,讲清签字制度的本意,以及医疗过程当中,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原则和治疗的方式。

知情同意签字,根本上讲,不是医生把风险推给病人,而是把风险告诉病人,给病人选择的权利,是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如果真出了不良后果,还得靠医疗鉴定,通过技术分析来判断到底是医院出了问题导致的,还是由于病人个体差异的原因。如果确实是病人个体的问题、自身条件的问题,那医院没有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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