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对于患者和医院都至关重要,它说明了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治疗信息,是医生做出正确诊疗方案的依据,这就是患者来看病时首先要建立病历资料的原因。近日,兰州中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患者就诊时隐瞒了自己吸毒史,就诊后未遵医嘱用药身亡。而医院因为在未做仔细检查,未建立病历的情况下就下了诊断并开处方而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2011年6月21日上午,24岁的赵某因为睡眠问题前往永登县医院门诊就诊,当时接诊的医生看了之后随即诊断为“顽固性失眠”,并给他开了一张 “安定10×4支,10/日”的处方。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赵某此前吸过毒,他在就诊时并没有向医生表明自己的吸毒病史,更严重的是,赵某取药回家之后并没有遵照医生的医嘱用药,错误用药后赵某浑身发抖,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身亡后,其母亲高某将永登县医院告上法庭。高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应当赔偿各项损失。高某还指出,当时医院在没有对患者进行仔细检查和询问,也没有填写门诊病历的情况下,就下了“顽固性失眠”的诊断,并开具“安定”注射液,让其子带出医院使用,最终才造成其子死亡。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案件中医院在给赵某诊疗的过程中,未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和抢救记录,由此可以推定永登县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在给赵某开药时,已在处方上注明了每日一支的剂量,但赵某未遵医嘱,并在就诊时隐瞒了吸毒史,因此赵某本人也存在过错。故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永登县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高女士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4万余元,赵某自己承担70%的责任。
宣判后,被告永登县医院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永登县医院开具的4支安定不违反《精麻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但对患者的死亡未尽到相关安全注意义务。此外,永登县医院在对患者赵某接诊时,未做仔细检查,没有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草率地判断并开处方。由此认定永登县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的规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据此,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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