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到医院看病时摔倒,责任在哪方?近日,一名家长带着6岁的女儿到厦门某医院看病。在候诊区排队时,小孩一个人跑到楼梯出入口的护栏处玩耍,并踩在护栏的末端。没想到护栏发生断裂,小孩随断裂的护栏一起坠落受伤。随后,家长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家长由于监护不周需要担负一定责任,但医院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014年3月,一名家长带着自己6岁的女儿到厦门某医院门诊楼看病。由于当天看病的人多,在候诊区排队时,小孩一个人跑到楼道另一侧楼梯出入口的护栏处玩耍,并踩在护栏的末端。没想到护栏发生断裂,小孩随断裂的护栏一起摔倒。经诊断,小孩右股骨下断裂缝骨折,下颏部裂伤以及面部外伤。随后,医院对其进行了治疗。住院期间花了1.3万元医疗费用,均由医院垫付。28天后,小孩出院。
家长认为女儿才6岁,这次事故可能会对其日后身体发育造成不利的影响,于是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各项费用13.5万元和营养费。
医院表示,小孩受伤是因为家长照顾不周,医院没有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坠楼处不锈钢断裂是施工质量引起的,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对于家长提出的赔偿请求,医院认为不合理。
同年7月,家长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孩子做鉴定。鉴定意见为:因意外高处坠落致右股骨下端干骺端骨骺线形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予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60日。
日前,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经查,事发后家长和医院都没有报警,医院保卫科在事发2个小时后将事故情况告知警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是群众接受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小孩不满6周岁,医院人员众多,监护人未能随身照顾,让其私自跑到距离候诊区20米处的护栏处,最终随护栏一起坠落,家长监护不周,应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尽管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发时进行及时救治、通报民警等,最终,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9%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10.5万元经济损失,综合医院承担的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并扣除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医院应赔偿原告8.5万元。
医院是公共场所,姑且不谈是否配备人性化的设施,首先应该保障其内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该做好提示,将安全隐患降到最小。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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