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探病摔成骨折 医院需要赔偿吗?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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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摔伤,医院要赔偿吗?8月30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四川自贡市民张淑芬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探望住院的哥哥,途经该医院康复楼3楼过道时,脚下一滑,摔了一跤,慌忙中她用手撑地,导致右手手腕骨折。旁边目击的护士赶紧搀扶,并将她送医治疗。遇到这种问题,医院如何解决?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事件经过

8月30日,自贡市民张淑芬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楼探望住院的哥哥,不想在途经该院康复楼3楼过道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慌忙中她用手撑地,致右手手腕骨折。

见张淑芬摔倒,旁边的两名护士赶紧把她扶了起来,并送到该院门诊进行治疗。之后张淑芬在该院住院50天,花了八千多元。

回忆事发经过,张淑芬说,自己摔倒时,并未发现地上有任何异物,也没有看到旁边有任何提示“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加之过道没有亮灯,看不清路面。

医院说法

当张淑芬一家找到院方医务科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时,院方的回答让他们十分不满。张淑芬说:“他们说调监控录像来看了,在我经过前1分钟左右,有个路人在地上丢了雪糕之类的东西,这才导致我摔倒了。医院对此没有责任。”

据张淑芬介绍,自己因伤住院时,她家人预交了1000元,到目前医疗费已用了8000多元,因为与医院的协商没有结果,他们还没结清剩下的医药费,为此医院曾要求她出院。张淑芬说:“因为医院未能及时清扫(雪糕之类的垃圾)及做好相关安全提示,这才导致我摔伤。医院对此有明显过错,必须要承担责任!”

就此事,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院方已经与张淑芬及家属进行了几次协商。对于伤者提出的赔偿诉求,医院进行了内部讨论,认为事件中院方不存在过错。事发时,张淑芬并非该院的病人(仅为探视病人的家属),且张淑芬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安全防范能力。事发后,院方也是从救治病人的角度,对伤者张淑芬采取了先治疗后催费的人道方式。至于环境安全的问题,医院的责任是尽到了的。对当事人张淑芬提出的诉求,院方愿意继续协商,但前提是仅对张淑芬的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进行协商。

若张淑芬夫妇不认同院方提出的协商要求,医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为保障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就医及陪同就医时的安全,医院应当对院内使用频繁、易湿易滑的场所加强管理,进行有效的警示和及时清洁,以防发生意外。

张淑芬虽系自行滑倒,但这一情节只能排除其被其他外力影响导致摔伤的可能性,并不能免除医院因安全保障义务而担负的管理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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