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质疑医院卖过期药 医院怎么说?
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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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有网友发帖称湖北省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卖过期药,且态度恶劣、推卸责任。目前,当地药监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对此,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如何回应的?

网贴称:本人于2015年6月27号到医院的某科室拿药以及出院证明。28号服用之后全身起疙瘩,精神恍惚。第二天早晨起床才发现,药品已于5月份过期。多次去医院找到老年科,纠纷科进行交涉至今无果。医院态度恶劣摔门骂人不依不饶推卸责任。这就是荆门的三甲医院么?

7月22日,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针对网友“染指微凉”所发的《荆门一医逆天了!卖过期药》一贴作出如下说明:

一、事情经过:我院老年科护士于6月23日为患者蔡某(女,48岁,荆门市汉深大药房经理)在住院药房领取辛伐他汀滴丸1盒、拜阿司匹林1盒及其他药品1盒。该患者当天已离开医院,病区护士多次打电话催促其来取药。患者于6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到病房取走3种药品。6月29日上午7点,患者发短信给其主治医生,称辛伐他丁滴丸为过期药品,要求医院赔偿叁万元,否则将在网上发帖。该患者提供的药品产品批号为130609,生产厂家为兴安药业有限公司。

二、荆门市药监局调查结果:荆门市药监局举报中心接到该患者举报电话后,于6月29日上午8点来我院现场执法,调查医院药房、药库以及住院科室所有辛伐他丁滴丸的在库情况。经查,医院药房、药库、病区均无该批号的药品(见市药监局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药监局两名工作人员还追踪调查了我院自2013年以来辛伐他丁滴丸所有的购进记录,均显示我院从未购进过批号为130609、生产厂家为兴安药业有限公司的辛伐他汀滴丸。(最终调查结论以荆门市药监局调查报告为准。)

针对该网友投诉,医院高度重视,已向相关部门报警,要求调查核实该盒药品(批号:130609)的出处。一经查实,医院将及时给患者回复。医院绝不姑息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也绝不姑息恶意中伤医院的行为。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阳姓副院长表示,医院已经向监管部门和当地警方报案。如果警方查明有人故意中伤医院,医院不仅按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将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按照流程,医院的药房会定期对库存的药品进行清理,对于过期的药品要进行妥善处理,因为作为医务工作者他们知道,过期的药品和毒药没有什么区别;对于发药的人员来说,他们给患者的药品都是经过认真核对,有没有过期也不难被发现;再者,对于护士而言,肯定会先仔细核对药品的名称和相关事项,然后再实施注射及使用。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对劣药的处理;《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作出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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