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主任掌握着医院药品采购的生杀大权。不过,如果在利益的诱惑下滥用职权、假公谋私、肥了自己,损害患者的利益,最终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受贿案。被告人原南京市儿童医院药剂科主任、医学装备部主任徐康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徐康康涉贿177万却主动退款700余万,法院对其罪状是如何认定的?
徐康康现年50岁,曾担任南京市儿童医院药剂科主任、医学装备部主任。根据南京市检察院的指控,2005年至2012年期间,徐康康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朱某、何某等人所代理的药品顺利进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提供帮助。其间,徐康康先后多次收受这两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73500元。
南京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康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徐康康归案。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次日主动退缴违纪款人民币700余万元。
徐康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徐康康收受朱某的10万元系徐康康向朱某借款5万元炒楼花费及所得利润,指控其收受何某的20万元系借款,均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此外,辩护律师还提出,徐康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构成自首。
但法院几乎全部否定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徐康康与朱某等人合作投资炒房过程中,徐康康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和经营,故徐康康从朱某处收取的炒房分红款应认定为徐康康以合作投资炒房为名义的受贿款,具有权钱交易性质,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而何某给予徐康康的20万元系基于徐康康的职务行为。综合双方间无借款凭证、借用其他公司走账、徐康康有归还条件但长期不还以及无归还表示等事实,判定徐康康收受何某的20万元并非双方间的借款,而是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应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南京市卫生局纪委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表明,徐康康并非自动投案,而系被动归案,且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对于辩护人提出徐康康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当庭认罪等意见,法院认为,徐康康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应认定为初犯、偶犯,亦不应认定为一贯表现良好。而对徐康康的当庭认罪,法院认为,徐康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被认定为坦白,当庭认罪系坦白应有之意,不应重复评价。
最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康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徐康康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773500元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近年来,医疗腐败案在我国时有发生,而且呈现塌方式腐败的特点。很多涉案人员是医院的领导,或者是领导和下属一起腐败。医疗关系民生,医疗腐败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因此打击医疗腐败、遏制医院不正之风迫在眉睫。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医院的管理制度还存在漏洞,这是滋生医疗腐败的根源。所以应该设计一个好的医院管理和监管制度,让医院管理者的权责公开透明。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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