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门服务的涵盖范围已经越来越广,从快递、维修、保洁到美甲、厨师、汽车保养。“滴滴医生”的出现更是将O2O上门服务发展至极致。医生上门服务在过去叫做“请郎中”,这种医疗模式省去了患者求医的奔波与劳顿,尤其是在看病难的今天值得一试。不过“滴滴医生”可不是简单的“请郎中”,医生在这个平台上工作会有什么风险,我们今天就来分析一下。
近日,阿里健康和滴滴打车联手推出专车送医生上门的新服务——滴滴医生。只要使用者打开“滴滴出行”APP,点击“叫医生”选项,发出呼叫医生上门服务的请求,并得到医生电话确认后,医生会在第一时间搭乘带有“滴滴医生”车贴的滴滴专车提供上门服务。该服务将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四个城市进行试水。患病本来就是一件痛苦的事,如果再去医院扎堆,跟其他患者和家属“抢”医生看,病患恐怕会病上加病。让患者足不出户就能看医生,这在中国医疗界来说,也许是一片新的蓝海。
目前,“滴滴出行”中“叫医生”的服务还是新兴业务。已经有用户使用过这一款APP。使用者的初步印象是医生信息过少,未细分专科,病患呼叫医生时过于盲目。当然,这些技术缺陷是容易改进的。不过,除此之外,有没有其他风险制约“滴滴医生”的发展呢?比如,法律上的风险?
“滴滴医生”的法律关系
病患通过“滴滴出行”发出“找医生”的呼叫请求;随后医生回电并在电话中了解病患的基本信息;医生确认上门服务。至此,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当事人受合同约束。随之医生搭乘滴滴专车上门和提供医疗咨询,是合同的履行。显然,“滴滴医生”中的医患之间可以构成医疗服务相关的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医生发出“确认”提供上门服务是关键点。当医生在电话中确认提供上门服务后,医患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当然,基于电子环境下的操作实际,医生承诺上门的证据可能不是电话中的口头承诺,而是在APP上点击“确认”上门服务,虽然电话中的口头承诺是法律上的承诺行为。
“滴滴医生”的法律责任
上门服务的医疗服务合同一旦成立且生效,双方受合同约束。如医生必须在第一时间搭乘滴滴专车上门且提供医疗服务,否则医生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患者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无故解除合同,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滴滴专车作为合同约定的搭载医生的指定人,亦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即涉他义务的第三人,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运送医生上门,亦构成违约。何为“第一时间”是一个需要合同约定及解释的法律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滴滴医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首先,从合同当事人讲,除了医患双方,还包括第三人即滴滴专车,因此这是一个涉他合同;其次,就“医”这一主体而言,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中,也非常复杂。依照医生的法律地位,“滴滴医生”法律关系中的“医”至少包括几种:
1、不隶属于任何医疗机构的自由执业医生。此种医生在我国极少,此时建立“滴滴医生”法律关系中的“医”一方即上门服务的医生本人,所有相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有该医生本人享有与承担;
2、隶属于某医疗机构,但该医生系以个人名义而非医疗机构名义提供上门服务,相关服务费用亦由医生个人收取,此时建立“滴滴医生”法律关系中的“医”仍是该医生本人,相关权利义务由该医生本人享有与承担,此种法律关系中的医生将承担较大法律风险,该法律风险既有来自其隶属的医疗机构的,如劳动合同上的风险,也有来自患者的,如独自承担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风险;
3、隶属于某医疗机构,且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提供上门服务,相关服务费用亦由该医疗机构统一支配。此时建立“滴滴医生”法律关系中的“医”乃该医疗机构,相关权利义务亦该医疗机构享有与承担。此种法律关系可能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医生愿意采取的模式。在此种模式下,提供“滴滴医生”平台服务的互联网公司需要与医生及所在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合同,以明确医生、医疗机构在“滴滴医生”中的权利义务。
4、医生集团下的合伙人或雇员医生提供上门服务时,因合伙人或雇员医生出诊产生的医疗损害法律责任,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医生提供“滴滴医生”的上门医疗服务,无论是以医生个人名义还是以医疗机构名义提供,其直接履行医疗服务的主体都是医生本人,其履行的内容都是针对特定患者的诊疗行为。此种诊疗行为与在医院的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并无不同,因此一切与诊疗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诊疗常规、规范都适用于“滴滴医生”。除了合同特别约定,“滴滴医生”也只接受这些法律、法规、诊疗常规、规范的约束。如果“滴滴医生”的上门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诊疗常规、规范,且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就得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何种责任,依实际情形和患者主张而定。
但是,“滴滴医生”提供的上门服务与120、999等政府提供的急救服务不同。后者是根据《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成立的公益性急救服务,其与患者成立的是强制缔约关系,即只要病患发出120、999急救请求,120、999必须派车,不得拒绝病患者提出的请求,否则构成违约。而“滴滴医生”则是普通民事合同,滴滴医生在经电话沟通确认无需上门服务后,可以拒绝提供上门服务,病患不能据此要求医生承担未能上门服务的违约责任。
如果“滴滴医生”不合理拒绝病患提出的上门服务请求,导致双方无法成立医疗服务合同,那么仍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非常严格。
“滴滴医生”的权利义务
“滴滴医生”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就是前述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并考虑“滴滴专车”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作为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与门诊、住院诊疗行为相比,上门医疗服务的最大不同是,医生处在一个陌生的环境,缺乏相关检查、治疗设备,缺乏处理诊疗并发症如输液反应等的条件,因此,上门医生应当注意,只能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目前“滴滴医生”推出的服务仅限于免费咨询,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真正上门后,也许面对的不仅仅是咨询,病患很可能会提出进一步的现场诊疗服务。医生如何取舍这个问题?有人认为这在于医生对自己、对病情、对医疗常规规范的权衡把握。不过,也需要相关的法律及时跟进。
与门诊、住院诊疗行为相同的是,任何一个上门服务的医生都应当按《病历书写规范》如实记录诊疗过程。这既是保护患者权利的诊疗规范的法定要求,也是应对可能诉讼的证据要求。为了能更充分保护医患的权利,滴滴平台应当从医生回复滴滴呼叫的第一个电话开始,保留医生与患者的每一个通话录音;并使用专门的病历,记录医生上门服务的诊疗过程。这其中需要考虑到《病历书写规范》。
“滴滴专车”作为涉他合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经“滴滴医生”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滴滴专车”呼叫和接送系统,虽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直接权利义务人,但却作为第三人承担着预约和接送医生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滴滴医生”的呼叫和接送系统出现违约行为而导致医生无法完成预约或完成预约后无法按约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时,依照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医生应当对患者承担违约责任,当医生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根据滴滴公司与医生的约定而向滴滴公司追偿;患者亦有可能直接向滴滴专车请求违约责任。如果患者以“滴滴医生”的呼叫和接送行为出现过失而追究侵权责任,则滴滴公司与医生均有可能成为被告。
医生是“滴滴医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医生本人承担的法律风险会限制“滴滴医生”的发展。立法者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为在这一平台上执业的医生提供保护。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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