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此案中,患者因脚踝摔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然而,治疗期间患者却意外发生脑出血,造成身体偏瘫。患者遂将院方告上法庭。那么,此案中的医院究竟有没有责任?法院是怎么判定的?
患者邬某曾是一名工人。2012年7月14日,邬某从1.5米高的工地脚手架上摔落,右脚外踝摔伤,紧急入医治疗。医院决定为其实施手术。手术是成功了,但是又发生了不幸的事:手术后该患者出现语言不清、头痛,最终被确诊为脑出血,并转至省级医院继续治疗1个月。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因为身体偏瘫三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患者一方遂将院方告上法庭,并要求院方赔偿80余万元。
对于患者的索赔,院方认为,市级医学会鉴定结果显示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故不同意支付。
但法院审理认为:院方在术前为邬某检查时已经发现其血压值高于正常值,且邬某有高血压病史,应该采取必要适当的降压措施,但医院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以致邬某在术后发生脑出血。虽经抢救、转院治疗好转,但因给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构成三级残的严重后果,给其日后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和不便。因此,院方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邬某出现脑出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鉴定,院方的过失与原告出现脑出血参与度系数为20%。由此法院最终判令医院赔偿邬某各费用合计人民币168712.00元。
俗话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医学而言,对身体具体部位疾患进行及时医治,这本身没错,但如果忽略其他要素对身体的影响也是要不得的。从此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医学各科之间合作的重要性。比如,服用心血管药物的患者有时也需要胃肠道医师的用药建议。再比如,外科的医生也懂得内科用药或者与内科医生合作,就可以减少手术并发症。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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