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部分切除变全切 医院错在哪里?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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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为病人实施手术时有向病人说明的义务,病人则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及手术的风险性并有权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未经患者陈某及其丈夫书面同意,医生擅自将她的甲状腺部分切除术变成全切。术后,陈某因甲状腺功能缺失多有不适,几经交涉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院错在哪里?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案件详情

2008年4月,陈某因结节性甲状腺肿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家医院治疗。医生对她检查后进行手术谈话,列举了手术可能出现的18种并发症及不良后果。手术谈话内容之一为“术中依具体快检结果决定手术方式”,拟行手术为“双侧甲状腺部分切除术+术中快检术”。陈某夫妇签字同意。

2天后,陈某在全麻醉状态下进行了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切除陈某甲状腺肿块送快检后,结果未告知其丈夫郑某。医生在未征得郑某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陈某双侧甲状腺全部切除。

后来,陈某说因甲状腺功能缺失,身体多有不适,需要长期服药维持相关机能。她多次要求该医院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1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该医院拟行手术为“双侧甲状腺部分切除术+术中快检术”,但医生在对陈某施行手术过程中,未向其丈夫郑某告知病理检查结果,未征得郑某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陈某双侧甲状腺予以全部切除,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陈某对病理检查结果的知情权,以及对双侧甲状腺是否全部切除的自主决定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酌定医院赔偿陈某损失5万元。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医疗行业应该加强自律。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法定权力,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能有单纯的技术观点和家长作风,要不断地培养人文精神,特别是增强伦理和法律意识,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当然,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要想更好的处理这一矛盾,更需要制度的保证。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平衡医患权利,充分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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