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并非想当就能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才能从事医生的相关工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行医活动属于非法行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护士冒充医生非法行医的案件。最终,该护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此案中的护士都有哪些违法行为?
此案的被告人谢某于1994~2008年期间在湖北省一家医院当护士。期间,谢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2014年3月,谢某利用工作的便利,窃取了与其在同一家医院共事14年的同事肖医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编号,并用自己头像伪造了姓名为肖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014年3月,谢某利用伪造的医师执业证书,冒名顶替肖某到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一家门诊部应聘执业并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014年5月12日,谢某擅自为一名妇女进行了引产手术。
2014年7月18日,谢某到乐东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谢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仍以肖某的名义接受调查,企图以肖某身份蒙混过关,直至到审理起诉阶段其真实身份才被识破。
乐东法院一审认为,谢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遂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宣判。
一审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但自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一直隐瞒真实身份,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依法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海南二中院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行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活动,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第二种是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外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由此可以得出,无论自我感觉医术如何高明都需要在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医疗活动。例如,护士主要负责在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机构内担任各种护理工作,配合医师执行治疗并进行护理,或负责地段内的一般医疗处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护士没有诊断权,没有处方权,不能擅自用药,更不能开诊所。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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