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暴力伤医案”嫌疑人一审获刑两年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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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在江苏南通启东市法院第11审判庭上,备受社会关注的启东“人民医院打医生案”一审宣判:彭圣英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法院最终为何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医闹”犯罪?

事件回顾

被告人彭圣英,男,1974年出生,初中未毕业,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此前在上海开出租车谋生。2000年,彭圣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今年9月8日19时许,彭圣英在启东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2楼35床陪护其母亲时,与其父亲一同饮酒并大声喧哗,遭到邻床病人的陪护人员杨某制止。彭圣英心生不满,推打杨某,并持啤酒瓶从病区追打杨某至电梯口。后彭圣英在护士服务台无故摔坏送餐通知牌。19时40分许,该院一名龚姓医生来到12楼病区参加会诊。被告人彭圣英尾随龚医生至办公室,无故对龚医生拳打脚踢,并持金属凳脚的椅子、玻璃水杯、电风扇等追砸龚医生,致龚医生头部、面部、左肘等多处受伤。期间,一位王姓护士上前劝解,遭到彭圣英甩手击打,致左前臂受伤。经警方鉴定,两名被害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彭圣英一审获刑两年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圣英逞强耍横,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彭圣英酒后在医疗场所恣意生事,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故一审判决彭圣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最终为何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院最终为何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医闹”犯罪?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闫丽丽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

所谓的“医闹”犯罪,所契合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实施了聚众也就是聚集多人冲击哄闹有关工作地点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备造成一定的后果,即致使医疗等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而寻衅滋事主要是被告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行为。相对本案件,彭圣英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故而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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