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与“伤医入刑” 傻傻分不清?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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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中国医师协会2016年医师年会在京召开。会议透露,今年该协会将积极推进“伤医入刑”。“医闹入刑”的相关法规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闹已经入刑,还有必要伤医入刑吗?“医闹入刑”与“伤医入刑”有什么样的区别?

医闹入刑锁定的是特定“分子”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针对“医闹”,《刑九》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舆论认为,至此长期困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闹困局将迎刃而解。其实,从法律层面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

《刑九》对医闹入刑的规定与修订前的《刑法》第290条规定相比,就增加了“医疗”二字。从这一条文修改的内容来看,并非针对医闹行为予以处罚,而实质上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处以刑事处罚。

医闹行为,从参与人员来看可包括:①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纠缠。②患者纠集亲朋好友到医疗机构闹事。③职业医闹者代表患方到医院来闹事。从患方采取医闹的方式来看,医闹包括:A、与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纠缠;B、暴力干涉医疗机构;C、停尸闹事。

从立法规定来看,《刑法》第290条规定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则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闹事件,主要涉及多人在医疗场所聚集,暴力干扰、破坏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活动无法开展,并且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表现为上述②、③,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为B、C,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所以,在医疗场所发生的一般医闹事件,包括单纯的患者及其家属医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纠集的其他多人针对某一个、某几个医务人员的殴打,打砸医疗机构财物,只要没有影响医疗秩序,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均无法入罪。

医闹入刑 伤医继续

医闹入刑第一天,“河南年轻女医生被砍伤”的新闻就在朋友圈中蔓延,给原本因为“医闹入刑”还残存有一丝希望的医务人员泼了冷水。

“医闹入刑”或许可以改变“医闹”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局面,但医务人员被殴打的局面恐怕不会有太多改善。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随着“医闹”入刑实施,国家职能部门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加大。但是目前医生护士遭殴打的事件仍频发,不仅损害医护人员尊严,同时伤害医患互信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最终对人的生命健康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伤医入刑 可进一步保障医生的职业安全

邓利强表示,过去对于普通的殴打医生行为都是进行行政处理,造成轻伤的才可能入刑,这对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还不够。目前中国医师协会正与多位人大代表沟通,“建议只要是在医疗场所实施暴力,无论是否对医护人员造成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轻伤程度,都用刑法来管制”,并希望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建议。

邓利强表示,目前全国伤医事件十分突出,该协会正与多位人大代表联系,希望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对医疗场所实施暴力的行为都用刑法来管制,以此种措施加强对医护人员职业安全的保障,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伤医入刑”能否实现?

“不过‘伤医入刑’的难点在于立法技术问题。”邓利强表示,暴力伤医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严重可导致犯罪,但什么情形下是犯罪、具体如何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邓利强指出,“伤医入刑”最终还是要用法理方式来推导,其中还是要考虑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和加重情节,而立法技术问题能否解决也是“伤医入刑”是否能实现的关键。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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