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医入刑”别再犹豫!
2016-01-20
54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医闹行为入刑已有时日,但危害医者人身安全的伤医行为却还没入刑。某医院领导表示,晚上值班的年轻医生,现在都很恐惧,伤害医生的行为真的不能再发生了。伤医事件不断,真的让医生“很受伤”“伤医入刑”不能再犹豫了!1月9日好消息传来,中国医师协会表示,今年将积极推进“伤医入刑”。

“医闹入刑”和“伤医入刑”到底有什么区别?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针对“医闹”,《刑九》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舆论认为,至此长期困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闹困局将迎刃而解。其实,从法律层面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

《刑九》对医闹入刑的规定与修订前的《刑法》第290条规定相比,就增加了“医疗”二字。从这一条文修改的内容来看,并非针对医闹行为予以处罚,而实质上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处以刑事处罚。

医闹行为,从参与人员来看可包括:①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纠缠。②患者纠集亲朋好友到医疗机构闹事。③职业医闹者代表患方到医院来闹事。从患方采取医闹的方式来看,医闹包括:A、与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纠缠;B、暴力干涉医疗机构;C、停尸闹事。

从立法规定来看,《刑法》第290条规定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则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闹事件,主要涉及多人在医疗场所聚集,暴力干扰、破坏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活动无法开展,并且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表现为上述②、③,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为B、C,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所以,在医疗场所发生的一般医闹事件,包括单纯的患者及其家属医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纠集的其他多人针对某一个、某几个医务人员的殴打,打砸医疗机构财物,只要没有影响医疗秩序,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均无法入罪。

医闹入刑 伤医不断

2015年11月1日,即“医闹入刑”第一天,30多岁的女子孙某对河南省长葛市CT磁共振科的年轻女医生张某连砍7刀。行凶者同医院及伤者均无任何瓜葛,其曾有过精神病治疗史。此事给很多为“医闹入刑”拍手称快的人泼了一盆冷水。

别急,这只是第一盆冷水。

2015年11月3日,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急诊科的值班医生康某和护士李某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克拉玛依西街一家KTV救人。在康某出去迎司机拿担架时,李护士遭到殴打。后来其中一个打人者梁某的妻子跪下给李护士道歉,请求她不要追究梁某的责任。

2015年11月8日,内蒙古某三甲医院泌尿外科发生了一起恶性伤医事件:因护士未能“一针见血”,患者家属大怒,还用剪刀扎伤了前来劝架的医生。

2015年11月10日,江西省九江市中医院针灸科门诊发生了一起持刀伤医事件:一名65岁的女性行凶者用一把水果刀刺伤了该院针灸科主任李某。后来行凶者被认定患有精神疾病,遂被释放。

医闹入刑了,伤医、医闹事件销声匿迹了吗?不但没有,好像还更严重了,被报道的暴力伤医事件一拎就一大把。一边是医生过劳成为常态,拄拐手术、连续工作累倒甚至猝死,一边是患者或家属的打骂,怎能不让医者寒心?

好消息传来 医师协会推动“伤医入刑”

中国自古以来对郎中就有足够的尊重,现在医生护士得不到尊重,这是社会的悲哀,是文明的倒退,是对全社会的危害。保护医护人员的安全,归根到底应推动法律的修改,不仅仅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保护,对于医院应该有更详尽的法律条文。“伤医入刑”不能再犹豫了!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过去对于普通的殴打医生行为都是进行行政处理,造成轻伤的才可能入刑,这对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还不够。目前全国伤医事件十分突出,医生护士遭殴打的事件仍频发。这不仅损害医护人员尊严,同时伤害医患互信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最终对人的生命健康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医师协会正与多位人大代表沟通,希望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建议,以刑法来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建议只要是在医疗场所实施暴力,无论是否对医护人员造成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轻伤程度,都用刑法来管制。”

“伤医入刑” 别卡在“技术问题”前

邓利强表示“不过‘伤医入刑’的难点在于立法技术问题。”暴力伤医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严重可导致犯罪,但什么情形下是犯罪、具体如何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伤医入刑”最终还是要用法理方式来推导,其中还是要考虑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和加重情节,而立法技术问题能否解决也是“伤医入刑”是否能实现的关键。

但是,不能因为技术问题不好解决就放弃立法。我们在制定很多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时候,总是借鉴“他山之石”,这里的“他山”通常是美国。最近引发广泛吐槽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就是如此。既然对医生的要求是借鉴美国,关于如何处理伤医这块,我们不妨也学学人家。

2012年11月,美国纽约州通过了暴力袭击医护人员法例,将袭击值班医护人员的行为按重罪处置。如医生受伤严重,可向法院申请索赔,伤人一方将面临巨额赔偿金,有些还会被判多年监禁。

据一位医生网友爆料,一对中国夫妻俩带孩子去美国给孩子看病,因急诊发生纠纷,于是按照国内的惯有的“处理手段”——医闹,用手掐护士脖子,后警察制服打人者,用枪托把其手臂砸断了。警方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法:一、打人者在美国被起诉二级谋杀;二、打人者被遣送回国,20年内不能进美国。打人者的老婆尝试私了,被美国警方知道后逮捕,遣送回国。美国的警察在处理伤医分子时的雷厉风行,不得不让国内的医护羡慕。

缓和医患关系 任重而道远

在提倡“伤医入刑”的同时,我们还应明白刑法不以修复医患关系为己任,不能将打击范围延及正常的维权行为。更需要明白的是,刑法不能改变造成医患冲突的根源。“医闹”、“伤医”入刑重在治标,良好的医患关系构建则需要标本兼治。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现行医疗体制导致了医患信任的解体。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暴力伤医要从医改上下功夫。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医院逐利行为和不正之风客观存在。患者在医保低水平、广覆盖条件下自费比例高,在被“高消费”时自然产生“经济对立”,一旦治疗效果不佳或出现医疗意外,一些患者“人财两空”必然迁怒于医生。现行医疗体制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分级就诊与转诊制度,三级医院人满为患,医生超负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医生无法有效地与患者进行交流互动。与之相反,基层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太弱,解决不了老百姓的医疗需求。

有医改专家提议,从国家顶层设计着手,建立一整套统筹协调的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资金筹措、健康保险、医保支付、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人才培养的综合配套系统工程。他认为,这才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本出路。如:切实从软硬件上加强基层医疗,真正下功夫解决缺医问题。实施分级医疗,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大补偿,该由政府管的要管起来,该由市场运作的特需医疗放给市场,彻底改变公立医院的趋利体制。医生收入与经济完全脱钩,医疗指标与经济利益完全脱钩,加强行业监督自律,清除少数害群之马,提升医务人员形象。切实降低全民个人医疗支付比重,推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等。

法律不是万能的,一味寻求刑法的“末端”治理,可能是刑法所难以承受的。因此,改善医患关系,消除伤医行为需要医疗体系改革、道德教育、法制建设多驾马车同时启动,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

参考资料
(0)
下载
登录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