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医院治疗导致的医患官司每年都有,但病人住院期间院外摔伤致死的事件比较少见。75岁的阮大爷患有心脏病,在云南省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月29日下午,阮大爷外出散步时,失足跌落摔死在医院门口的壕沟里。家属索赔而医院拒绝,那么患者住院期间外出发生意外,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
事件经过
阮大爷患有严重的心脏病。2月20日上午,阮大爷心脏病发作,被送进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老伴一直陪护着他。
经过几天治疗,阮大爷的病情得到控制,精神好了许多。2月29日下午2时30分许,医生做完检查后,阮大爷想出去走走,并拒绝了老伴的陪护要求。
阮大爷独自一人走出病房,出门时没穿病号服。他首先来到医院小花园,短暂逗留后从医院后门走出。
两个小时后,阮大爷还没有回来,老伴开始四处寻找。
家人见阮大爷失踪,报告给护士站,查看医院监控后得知阮大爷走出了医院。家人顺着盘龙江寻找,依然不见踪影。
次日下午4时许,有路人在医院附近一个壕沟里发现了阮大爷的遗体。
从现场看,死者躺在壕沟边的水泥板上,四周杂草丛生,路人如果不仔细观察,很难发现异常。从死者位置到挡板搭建的桥面上,足有1米多高。
警方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的可能,最后给出的结论是阮大爷不慎失足摔死。对于这一结论,家属没有异议。
家属说法
办理好阮大爷的后事,家属把矛头指向医院,认为阮大爷失踪后医院表现得非常冷漠,并没有及时派人帮助寻找,错过了阮大爷的最佳抢救时间,而且连最起码的慰问都没有。阮大爷是住院患者,医院方面没有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而且对患者的监管也存在失察之责。家属向医院提出13万元的赔偿要求。
家属介绍,他们到医院讨说法,院方每次给家属的答复都是“人是自己摔死的,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家属觉得这是医院在推卸责任,是对患者极大的不负责。
“为什么阮大爷的死亡直到第二天才被发现呢?”家属认为,阮大爷走出的是医院的小后门,没有保安把守,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示,这代表医院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其次,阮大爷摔死的地方离医院门口10多米,不但有警务亭,还有医院保安值班室。
医院态度
医院认为,医院不可能做到一护一患、步步紧跟的措施防止。
院方表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义务在于提供医疗服务和护理措施。护理制度中对患者定期巡视,目的是观察病情而不是看管患者。非精神病医院无需对患者进行封闭性管理,也没有监视病人、强制约束病人行动自由的权利,只有基于病情告知患者不能外出、不能下床等提示的义务。患者出入病区、出入医院,医院无权限制。阮大爷住院时,医院已提示患者不得外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是自己在医院外面摔死的,与医院没有关系。”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负责人洪伟表示,阮大爷摔死的地方不在医院管辖范围。接到家属反映阮大爷失踪,听说是要去盘龙江边看人钓鱼,院方报了警,也动员了各方面力量协助寻找。阮大爷属于二级护理,院方并不能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阮大爷是具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的人,出外活动的安全责任,应该由自己和监护人负责。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院方担不担责要看以下几个条件:1)院方有没有违反合同或对病人实施侵权行为?2)该病人是不是精神病人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即没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不能够意识到自己做出的行为所产生后果的病人?3)该病人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或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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