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网友“1096364051”发贴称,2016年3月21日深夜,河南省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外五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患者跳窗,摔死于三楼楼顶。患者住院期间跳楼身亡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网友爆料:女患者术后跳楼身亡
据该网友爆料,该病人患患子宫肌瘤病,在普外科由外科一医生做手术后,病人由于花钱太多及术后不适难受等原因,跳出病房窗户摔死。医院医护人员发现时,病人已经身亡。这是该医院第二起病人跳楼身亡事件(同一地点2012年11楼内三科一病人跳楼身亡)。医院安全及管理存在巨大问题,外科医生怎么能做妇科手术?另一主管医生为外地医院医生。这样的跳楼事件不知还会发生多少!!光山病人真悲惨!!!
患者住院期间跳楼身亡 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有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病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此,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的,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网友看法
@我很想燕:也不能怪医院的管理!只能说医药费太高!百姓收入低!看不起病不得已而为之!医院不肯能天天守护着!
@sexmoshou:医院没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是有一点点责任的,窗户至少有防护网啊。
既往类似案例法院如何判决?
2013年2月23日,68岁的王某因小便不畅及尿痛入住山东省胶州市某医院治疗。病房位于外科病房楼七楼。该院的泌尿外科对其治疗并给予外科二级护理,按照二级护理的要求应每两小时巡视一次。2013年2月25日11时许,王某被发现坠落于外科病房楼外,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医院在护理、管理方面的过错程度较小,并非造成坠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王某自身过失以及亲属护理不利也是造成王某坠亡的因素,医院方承担10%责任为宜。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736元。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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