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医生亦受医患关系所困吗?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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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这一行真心累,除了诊治疾病方面需要消耗大量的脑力和体力外,还要为复杂的医患关系伤透脑筋,尤其是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然而,古代的医生是否就能洒脱地行医,不受医患关系所困呢?

在古代,医生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国家俸禄,为官宦提供医疗服务的官医,如御医、侍医。一类是民间的医生。

与民间医生相比,历史上医生的悲剧几乎都发生在御医身上。因为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而非“法制”社会,御医的社会地位是很被动的,御医们的性命往往都在这些权贵的股掌之间。千古名医扁鹊、华佗的遭遇令人唏嘘。晚唐皇帝懿宗李凗遭人谗言,杀翰林医官韩宗劭等二十余人,悉收捕其亲族三百余人系京兆狱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但是,特权阶级毕竟占少数人群,其医患关系并不能代表民间大众的医患关系。在古代,民间医生可以称得上是自由行医者,他们多为师徒传承,政府也不会给他们伴发行医执照。所以,民间的医生良莠混杂,良医、名医、庸医、巫医都有。那时,医患之间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事实上,医学本身专业性比较强,要让医患信息对称是不可能的),患者也要考虑如何选择医生的事情。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占主体,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相对有限,地缘关系比较重要,医患关系大多受领里、乡党的联系所系。一般情况下,医生都是被请到患者家中诊疗,有时诊疗全程都要受到患者家属的“监督”。因此,在行医过程中,医生比较注重自己的行为,维持自己声誉和口碑,因为这么做就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古代医界都比较遵循“医乃仁术”的思想,医生职业也因此超越了技术和服务层面,而被纳入了伦理道德体系,无论是医者自身还是社会,对其职业道德都有很高的期许。受此影响,医生们也比较注重个人修养。在此背景下,医患信任也不难建立。

当然,古代医患关系中也存在患者对医生不信任的情况。病人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宋代文学家苏东坡曾谈到当时病人对医生的不信任情况:“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清周亮工在其《书影》一书中曾批评这种现象:“不以病试医……不告医者以得病之由,令其暗中摸索,取死之道也。”

也有庸医误病,遭到“医闹”的情况。《笑林广记》里就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一位医生医死人家儿子,只好以自己儿子作了赔偿;第二次,这个医生又医死了一个仆人,只好又把自家仅有的仆人赔了去;不料当晚,又有人敲门说:“我家夫人产后有病,劳烦医生去给看看。”医生行前愤愤地对老婆说:“那家想必又看中你了!”但是,历史上对于民间医疗纠纷的记载并不多。这也说明,民间医生与患者的关系相对平衡、稳定。

不过,古代医疗技术还不发达,更何况就算是医术再高明,也有无力回天的时候。如果到时候病家无理取闹怎么办?扁鹊遇到病入膏肓蔡桓公也没有办法。所以,行医时也会“挑选”病人,对于那些不信医生、不遵医嘱,不重视身体健康的病人还是“望而还走”为上。

而且,古代王朝为了规范医生行医,也有严格的医生考核体系。《周礼》中已有明确的医生考核制度:“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也就是说,每年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俸禄挂钩,没有失误的自然最佳,其后按照失误率评定等级。

唐朝十分重视药事管理,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

元朝的法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医生因为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在古代,发生医疗事故,一般会“私了”,医师除了待遇受影响外,并不承担直接责任,直到千年后的唐代,才有对责任医生惩处的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

明清时代,处理医患纠纷时,已出现了第三方仲裁、鉴定的端倪。《大明律·刑律·人命》中有记载,处理医疗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相当于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也就是说,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要被砍头。

总而言之,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对古代医患关系的确立和维系有重要作用,但医生的经济利益得到实现,也是古代医患关系稳定的一个前提。患者因病而要求诊治,是医生这一职业的职责所在,医生出于职业生存、自我价值体现等需要,竭尽所学力求治愈疾病,这也正是患者的愿望。由此可见,医患关系,不仅要靠双方各自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各方的努力。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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