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案例,您或许不会陌生:某人去医院体检,体检医院没有“告知”其存在问题,几个月后,此人查出恶性疾病,接受治疗或不幸去世。遇到类似情况,患者和家属常常能获得赔偿。其实,体检医院已经将体检报告交给了患者,上面写明了“建议”,比如“建议CT检查”。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不算“告知”吗?
李某此前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一年一度的身体检查,体检医院并没有“告知”其胸部有问题。两个多月后,李某胸部突感不适,一查竟然已经得了肺癌。
李某的家属非常气愤:体检居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体检报告令他们更加气愤:体检报告上显示,在外科甲状腺防治意见上记录“建议彩超”,在放射影像申请报告单上记录“印象诊断:建议CT检查”。不过,这些已经发现异常的建议并没有及时“告知”李某,直到李某自己查出病来。
治疗一年后,李某因肺癌去世。李某的家属认为,如果早治疗两个月的话,李某的病情有可能得到控制,不至于后来发展得那么快,因此将体检医院告上法庭。
体检医院辩称,体检报告单是在合理时间内发到李某单位的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再下发给李某单位,中间耽搁的时间责任不在体检医院,医院不存在漏诊及不告知情形。
单位方表示,他们只是代收报告,并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员工进行了转交,单位无权查看报告,且及时告知体检人员身体异常的义务在医院,而非员工所在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体检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了李某的体检工作,与李某之间即形成了医患关系。体检医院没有及时通知李某做进一步CT检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完全、及时地履行了作为医疗机构的通知义务。可以看出,在此次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需要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没能及时向李某说明,延误了李某的诊治时间。体检医院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义务,应给予李某家属一定数额的精神补偿。
据此,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体检医院在发现问题后未尽及时告知义务,须赔偿李某家属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庭后表示,目前很多体检机构承揽单位体检业务,体检报告也是统一送交给单位,在此过程中,会导致体检报告延迟送达的情况。法官建议,各体检机构应该建立特殊病情通知机制,在发现体检人员有较为严重的特殊症状时,应该立刻用电话通知客户,以利于体检人员尽快去医院复查并治疗。
对于以上案例,您怎么看?体检医院是不是有点儿冤呢?体检医院出具了报告,写明了“建议”,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李某并未按照体检报告上的“建议”接受CT和彩超检查。白纸黑字的体检报告不算是“告知”或“通知”吗?
法官建议医院给客户打电话,通知“特殊病情”,“特殊”是如何定义的呢?又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了医院须“给客户打电话”呢?
设想:体检医院给客户打了电话,“建议”其进行相关检查,客户对此会怎么想?在过度医疗饱受诟病的当下,客户有没有可能认为这是医院在变相创收、心生误解?
遇到类似情况,医院总是落得心里“苦”。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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