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和法院开撕,强强对决实属罕见。因此,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罚河南省人民医院十万元的事一出,立刻刷爆了医护人员的朋友圈。医院法院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网友们也赶紧站队,忙着力挺自己认为对的一方。其实,在这场掐架中,没有谁是弱势群体。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谁赢谁输。网友们不要急着站队,否则真相出来就该知道打谁的脸了。
力挺法院的网友
@昧平生19:执行公务无需出示身份证,涉及隐私的病历法院是可以调取的。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藐视国法必须严惩!为法院点赞!
@秋深海85878922: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容藐视!这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
@手机用户5960019668:支持医院的网友多半是情绪用事、缺乏思考,我不认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还需要小声低气。
@健40931078:法院去调查取证都被拖延刁难,要是咱小老百姓去那还不是碰一鼻子灰,医院拿卫计委的规定说事,说明医院的工作人员无知,无知者无畏,要严查……
支持医院的网友
@syb20030728:1、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不能等同于身份证明。2、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十分钟内必须复印完毕。3、处罚草率。结论:法院是大爷。
@Davidliao81688884:以权谋私!这种处罚非常不恰当!
@辛夷60741217:住院号和患者姓名不符的时候医院还要给你复印?那我们的隐私谁来保证?
@888888O:医院任人宰割吧。
总体来看,还是支持法院的占了大多数。
法院处罚医院是否为公报私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中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也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如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向监察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这些法律条文都是为了确保法院在依法取证、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司法权威不遭践踏。但如今争议的焦点在于,10万元的处罚是否合理,要看法院和医院之间到底是医院存心不配合,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存在不当行为,有没有严格按规定办事。因此有网友呼吁:病案科的工作人员,平时应多读读书,了解一点法律常识,遇到某些人过来复印病历,是不能简单一句“保护患者隐私”就敷衍了事。
医院申请复议是正当权利,但也必须直面质疑。如果医院的确存在阻挠,罚10万元不算多,甚至可以罚得再多一点。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就必须给医院一个交代。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医生们,拯救患者或许需要从拯救我们自己开始。为了您的患者,也为了我们明天更美好的医疗秩序,请拿起笔把您的心声告诉医改、告诉患者、告诉社会……投稿邮箱:edoc@g-medon.com环球医学编辑将选择被本栏目采纳的稿件及时与您联系。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