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近日,安徽省巢湖市的一位农民将当地某三甲医院告上法庭。这次漏诊发生在2014年,当时,身体不适的沈师傅去该院看病,被诊断为肺结核。之后,沈师傅还是一直不舒服。过了一年多,沈师傅再次检查,才被确定为肺癌晚期。
沈师傅今年60多岁。2014年3月28日,他因身体不适,到上述医院看病,做了X线检查后,发现有个黑点。随后他按照医生要求做了CT,医生看了结果后,说是肺结核。
后来,沈师傅因身体不适,又多次前往该院门诊检查、治疗,但一直到2015年6月5日,医生才又让他复查CT,后确诊为肺癌晚期。
沈师傅认为,在长达一年多的门诊期间,该三甲医院在给他治疗过程中未能提供应有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始终未考虑癌变可能,没有再进行肺部的CT检查,以致漏诊,致使发现时,其肺癌已发展至晚期,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使得他的生存率大大降低。“如果能早发现早治疗,生存率可能会多延长3~5年。”沈师傅说。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后经巢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5年8月24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医院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2014年3月28日的CT片审查不细致,又未及时要求复查,后期的多次门诊治疗上对既往病史的不重视导致肺癌漏诊的过失,使患者丧失生存延长的机会。院方漏诊过失,导致肺癌晚期时才被发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负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0%。
专家在调查分析了64万份文献误诊病历报告后,将误诊误治的原因归纳为16种,主要是:医生经验不足,缺乏对疾病的认识;问诊与检查没有取得共识;医生没有选择最有力的检查项目;过分依赖或重视检查结果;疾病本身缺乏特异性症状;医生的诊断思维方法有问题;疾病属国内罕见病、新病;并发症掩盖原发病;以罕见的症状反映疾病;病人主诉不确切,代诉病史不确切;病理诊断错误;病理切片不到位;多种疾病并存,漏掉主病;缺乏特异性诊断设备;对专家、权威盲从;病人故意隐瞒病情。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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