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兰州市口腔医院在搬入政府划拨的中山路46号新办公大楼时,遭到楼上上百家住户阻拦,原因是业主担心医院一旦开业,医疗污染、噪声等影响住户生活,居民们强烈拒绝医院搬入。目前,由于双方各执一辞,兰州市口腔医院的“落户”问题被暂时搁置。
位于兰州市中山路42号的综合楼是原兰州市财政局综合办公住宅楼。该楼一到六层为办公用房,6楼以上为住宅。
9日上午,兰州剧院斜对面中山路46号一楼大厅内,聚集了许多业主,他们强烈阻止医院搬入,同时双方还发生了冲突。“原来这里一家行政单位搬走时,我们听说要搬来一家医院。国庆节前,这家医院还专门召集业主开了一个座谈会,当时大家就不同意医院搬进这个大楼,没想到今天他们直接往里搬东西。”一名业主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李姓住户介绍,除了办公层外,6楼以上住有140多户居民,500多人,这其中就有财政局离退休人员60多户。今年6月份,兰州市财政局办公地址搬迁后,兰州市政府要求在此办公的另三家单位也需搬迁。按照住户们的想法,这几家单位搬迁后,这六层办公地方肯定会有其他单位重新入驻办公。让住户们意外的是,国庆节前四天,兰州市口腔医院基建办先是搬进这里,然后进行装修设计。这位李姓住户还说,住宅楼不能和医院混合在一栋楼上,不仅如此,如果医院搬迁至此,一定会有污染,给居民生活带来影响。于是在医院基建办搬迁次日,住户们就找到院方协商。住户的意见是,居民楼下修建医院会带来污染和疾病传染,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楼如果要改变用途,一定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和认可。当时住户们要求医院方办理完全部手续后,再进行搬迁。
业主王大爷说:“医院本来就是污染源,有医疗垃圾、医疗污水等,而且医院建在居民楼下要先进行公示的,我们也没见到公示,还要有权威机构进行评估。”
于是,居民联合将院方的办公物资挡在了门外。尽管接到报警的民警进行了协调,但居民一致认为,院方的手续不全,不能搬迁。
兰州市口腔医院基建办副主任由小蓉说:“兰州市口腔医院是甘肃省内专业的口腔医院,没有开设传染病科室,疾病传染一说无从谈起。我们医院的搬迁,是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的。”
根据口腔医院提供的材料显示,早在今年8月17日,兰州市委专题会议中要求,兰州市卫计委和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尽快拿出设计图纸,兰州市口腔医院及早规划医院功能和科室设置,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新的口腔医院投入使用。8月23日,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就兰州市口腔医院搬迁至原兰州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向兰州市委提交了申请报告,期望兰州市委常委会通过并批复。但口腔医院基建科科长严慧说,医院搬迁一切都是按照市上的要求在做,尽管市常委会的批复还没有拿到,但这也是政府已经讨论确定的。
至于居民诉说的污染和疾病传染,严慧说,这几乎没有可能。“我们只是将医院办公和门诊科室搬过来,住院部依然设在皋兰路口腔医院原地,哪来的污染呢?”
除此之外,居民们提出的环评手续,严慧说,目前手续正在办理中,医院只是先搬迁了部分办公设备。“这次搬的东西只是办公用品,并不是医疗设备。今天发生的事情,我们已向上级作了汇报,上级部门也高度重视。医院从装修开始,均严格按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要求执行,同时也不存在医疗污染等问题。业主所说的环评报告,要等到10月21号才能开始。”
兰州市卫计委医政股相关负责人证实,兰州市口腔医院搬迁确实已得到市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该人士说:“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医院选址,都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所以,只要对方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够放行。而此次不同的是,是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的。”
早在2007年,位于中山路42号的兰州市财政局综合大楼因为办公和住宅建设超标而被国务院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之后,该综合楼办公部分归兰州市政府调配,而住宅部分收回兰州市房产局,以商品房价格出售给住户。这些住户们认为,既然住宅部分是个人掏钱购买,那么政府改变用途,理应经过业主们的同意和认可。
在居民的阻止下,10月9日下午,院方只得停止搬迁。院方透露,目前已将此事向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双方将通过协商处理。
医院搬迁是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既要保证病人及重要物资、仪器的安全,又要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任务,做到忙而不乱,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相关法规
规划法对医院建设距居民区的远近没有具体规定距离,应当本着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合理利用土地、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进行规划。居民最为关心的是,距居民区过近是否对居民环境有所破坏。因此,应当进行环境评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国务院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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