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拒绝患者自带药 合规吗?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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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常有这样的情况:患者自带药物要求社区医生给予输液。医生有时也许碍于面子给输了,也许因为怕承担责任拒绝了。最近西安市民也遇到了带着医院开的药到附近的社区医院输液被拒的情况。为什么大医院开的药社区医院不能用?对此卫生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上述市民反映的情况,相关记者走访了5家社区医院,其中两家明确告诉记者不接受外来药品,另外三家则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输液。

在A卫生服务站和B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输液室工作人员表示,出具医院诊断证明、药品发票就可以输液,但仅限于普通药品,需要做皮试的药品不可以输。一名工作人员提醒,做皮试的药品比较操心,原则是在哪买的就在哪输。

在C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需要到全科诊室找医生核实,医生核实后可接受输液。输液室内张贴了一张温馨提示,写着“为了用药安全,外带药物注射时,需出示上级医院病历、皮试单、注射单及购药凭条,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生物制剂不同于一般药品,易因外界环境变化而出现异常,对外带生物制剂不予注射。”

在D卫生服务中心和E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都明确表示,不打外来药,只打自己的药,有医院诊断证明也不行。

无论是大医院还是社区医疗机构,执行的是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11年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里面有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用药必须是自己采购的。

患者自带药品,社区医疗机构是用还是不用,是医院不可回避的管理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带药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来源不明的药品,即脱离药品原包装、患者不能提供购药的单据以及持续性使用该药的记录的药品;2、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譬如医用毒性药物、须低温保存的药品、无进口批文和通关报告的进口药品、无批检验报告的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剂等;3、需要做过敏试验,且没有条件做过敏试验的药品;4、社区医师不了解的药品,尤其对出现药品反应没有相应处理预案的药品;5、药品标签污损和过期(或有效期在1个月内)的药品;6、医患双方沟通对自带药品使用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隐患等。

医疗机构使用外来药品不符合职业规范。不使用本机构采购的药品,一方面是对社区医疗机构自己负责,如果是外来药品出现问题的话说不清责任;另一方面也是对病人负责,每个人的个体不同对药物的反应也不同,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能力是不同的,大医院对某种药物出现的不良反应有抢救能力,有些社区医疗机构不具备对某些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能力,如果一旦出现药物反应就比较危险。一般来说,医院也不会让病人把注射药品带走,有些药品保管有一定规范。

西安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处长吕喆建议,病患可以拿着大医院的处方,经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诊室核实后进行输液,“前提是社区医疗机构有这种药并有能力注射该药。”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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