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统计,十八大后四川卫生系统落马的有成都市卫生局原局长周光荣、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调研员罗志君、原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焦云智。如今,名单上又添一笔——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四川省科教处原处长苏林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12年间个人分得1242万余元,苏林的受贿“手段”可谓花样繁多。
53岁的苏林是重庆市人,大学文化。2000年8月24日,苏林任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2004年5月17日任医政处处长,负责医疗机构管理工作;2004年9月29日,任应急办主任,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应急物资采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等工作。2010年8月20日任科技教育处处长;2014年6月24日任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教处处长,负责医学科研、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学校卫生类专业审批等工作。因涉嫌受贿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1日,四川省纪委通报,四川省卫计委科教处处长苏林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月14日,四川省纪委网站消息,四川省纪委对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处长苏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苏林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部分问题已涉嫌犯罪。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四川省宜宾市中院受理苏林和刘某受贿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苏林在各个单位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软件推广、项目审批以及医院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刘某、黄某(已判刑)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17.5万元,苏林个人分得1242.5万元。
案发后,苏林主动向四川省纪委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事实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苏林到案后,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内容丰富的作案史
苏林先后向20家单位或个人接受或者主动索取贿赂,受贿时间长达12年。受贿最少2万元,最多的受贿242.5万。杨某及其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在苏林的帮助下售往各大医院,为感谢苏林,杨某先后17次送给苏林现金共计242.5万元。
2003年至2005年,苏林担任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处长。期间,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业务员邵某请他帮助向医院领导打招呼,并承诺给他药品销售款的3%作为感谢费。苏林于是向八九家医院打招呼,邵某成功将药品销售到以上医院。2003年至2005年,邵某每次送出三五万元感谢费,在某茶楼给了苏林现金28万元。
苏林曾为数家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及其公司谋取利益,如将其公司销售的某药品列入四川省应急抢救药品名录并发文向全省卫生局、疾控中心和医院推广,使得该药品能进入各大医院销售。张某甲承诺送给苏林220万元,苏林收到其中的170万元。
最让人哭笑不得的当属“欠条”。2007年,张某乙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他请苏林帮助该公司的药品进入医院销售,苏林提出要公司利润的25%作为感谢费。此后苏林帮助张某乙介绍了一些医院的领导,但因为他的公司没有好的药品品种,该事情没有成功。2012年,苏林找他索要感谢费,他说药品没有销售到上述医院。但苏林说介绍了这些关系,没做成是他的事。因为以后还需要苏林帮忙,且苏林这些年来一直对他帮助很大,张某乙答应一次性给苏林100万元。但当时没有钱,苏林就让他写了100万元的欠条。欠条写明到期后如果未归还就转为借款,并支付利息。
2013年六七月,苏林以儿子出国为由让张某乙先给他50万。张某乙在公司楼下将50万元现金交给了苏林。
苏林说,2007年左右,张某乙成立新公司找他希望继续关照,承诺送给他25%的干股,分25%的利润给他。他同意后给张某乙引荐了一些医院的领导。因对方一直未兑现承诺,他于2012年5月提出支付利润。张某乙答应给他100万元,还书写了欠条,约定2013年5月前给他,逾期按10%的支付利息。因儿子出国需要用钱,他于2013年5月开车到张某乙办公室,让张某乙支付了现金50万元。
某公司总经理郑某称,2005年至2010年,其公司经与苏林联系,多次中标了四川省卫生厅采购防护服、口罩项目,金额为70万元。郑某和丈夫分别于2006年2月、2010年2月陪苏林夫妻到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巴西、阿根廷旅游,并支付相应费用。苏林到北京开会时,曾将购买照相机的发票找她报销了1万余元。郑某说,她先后为苏林支付至少9万元。
苏林称,2006年,妻弟余某和药商徐某一起合伙销售药品,徐某按照销售金额的5%给余某提成。经余某要求,他于2006年至2008年,先后多家医院的领导打招呼,再由余某找医院负责人。2007年,余某让徐某将两家医院的业务转给了周某,但提成方式相同。此后,他又跟一些医院打招呼,让周某向以上医院销售药品。2006年至2008年,余某按照约定从徐某提成中送给他7万元好处费。2007年至2009年,余某按照约定从周某的提成中送给他10万元好处费,给钱都是在岳父家里。
2010年至2014年,苏林利用担任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以向一些医院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用耗材、药品销售到以上医院。2011年2月至2013年10月,苏林先后12次按照该公司销售回款的一定比例收受该公司股东马某等人给予的现金171万元。其中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双方约定的比例为5.5%;2012年6月,苏林向马某等人提出增加感谢费后,双方约定的比例提高为7%,该部分增加的金额为约26万元。
马某在证言中称,2010年至2014年,苏林帮助他们向省内30多家医院负责人推销药品、耗材。在苏林帮助下,公司年销售额成倍增长,从240余万增长到3000余万。如果没有苏林的帮助,医院根本就不会让他的产品进入招标议价程序。2010年,他和苏林的妻弟余某与苏林约定,给苏林公司销售回款的5.5%作为感谢费。2012年6月,苏林提出感谢费过少,提出增加为至少7.5%,他和余某与苏林协商后确定为7%。2011年2月开始,每季度他和余某根据销售回款计算出感谢费数额,让公司出纳打到他的工行卡上,由他、余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某茶楼雅间里,将销售回款的单子给苏林看,用纸袋或者绿色帆布包装好现金送给苏林,至2013年11月共12次送给苏林171万元。
而相关医院领导在证言中称,因为是上下级关系,医院的重点学科建设、医师教育、培训等项目需要苏林审批,所以苏林打电话要求关照马某和余某,他们就答应了。如果没有苏林打招呼,上述公司的耗材要竞争进入医院是不容易的。
2011年,苏林调任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收钱”仍在继续。
眉山某校长王某的证言显示,2008年,因学校生源下滑,他聘请了刘某为学校副校长。为了避免支付联合办学的高额管理费,2011年至2012年,学校向省卫生厅先后申报开办卫生护理专业、药剂专业,从学校中分立某卫生学校。刘某联系苏林帮助办妥了该事项。因刘某称联系苏林办理以上事项需要费用,王某共通过刘某3次送给苏林210万元。每次都是他和刘某在某宾馆停车场的车上等苏林,然后由刘某单独下车将钱交给苏林。
作为眉州科技学校副校长的刘某在证言中称,他为眉山科技校办理专业申报、分立学校期间,王某承诺送给苏林感谢费,并先后3次经过他在某宾馆送给苏林共210万元。在他的要求下,苏林分给他100万元。
要求从轻判决
在庭审中,苏林认罪。他表示,他打招呼的医院负责人大部分是同学、校友。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林作为四川省卫生厅的部门负责人,对于省内的各医疗机构具有管理、制约等关系。在案的相应行贿人、医院负责人的证言以及苏林本人的供述证实,苏林并非是利用私人关系,而是利用担任上级部门领导职务的便利,通过向省内各医疗机构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他人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因此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上述人员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
苏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林向四川省纪委检举他人受贿;在看守所期间阻止同仓人员黑某自杀并对其实施抢救,在看守所获知他人的犯罪线索并上报,构成立功。
法院经查,四川省纪委出具的函证实苏林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未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看守所出具了说明,证实苏林并没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也没有上报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因此,苏林不构成立功,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苏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林患有抑郁症,平时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获得奖励并获得四川省抗非典优秀个人奖以及全国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奖的意见,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及平时工作表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苏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处长、应急办主任、科教处处长以及四川省卫计委科教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购、药品推广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17.5万元,其个人得到124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苏林在收受张某、余某以及纪某贿赂的过程中,有向上述人员索贿、提出增加受贿数额共计约126万元的行为,是索贿,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从重处罚。
苏林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苏林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苏林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苏林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242万余元依法上缴国库。
在医疗等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呈现易发多发态势。惩治医疗腐败,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医疗监督管理体系,千万不能让“硕鼠”养肥养大。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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