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执意接重病患者出院 医院如何应对?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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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家属出于某些原因,会将病情危重的患者接出院。如果之后患者死亡,医院方面有无法律责任?在几年前发生的一起案例中,医院的做法或许可被大家所借鉴。

案例再现

某年12月,我国南方某省一村进行绿化施工,岂料干涸的排水沟内居然有一具男童的尸体!

经多方调查,人们得知,这名被抛尸的男孩为周某,3岁。3个月前,患儿因患有“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在该省某知名三甲医院接受治疗。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长期甚至终生治疗。但是,长时间地使用激素,会使人的免疫系统功能低下,所以,患儿可以说是流感重症的高危人群。

当年11月26日,患儿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当天到上述知名三甲医院就医。5天后,他连续8次到该院接受治疗。仅12月1日那天,他就到该院看了3次病。先后被诊断为:溃疡性口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发热待查、上呼吸道感染及支气管肺炎,后来又被诊断为“甲流”。12月3日,患儿病情加重,医院网络报告为甲型H1N1流感危重病例。由于该院隔离病房的卫生设施不够健全,随后又将其转到了该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

周某到了儿童医院时,呼吸急促,血氧饱和量低,心率快,反应差,当时就上了呼吸机,并且接受抗感染、纠正贫血等治疗,入院时的初步诊断是:甲流、急性支气管肺炎、呼吸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第二天,周某在呼吸机的帮助下,血氧饱和度已经维持到正常水平,X线胸片显示肺部出现大片感染,给予奥司他韦等药物治疗。

12月5日,患儿病情危重,院方向患儿家长交代病情,家长表示理解。6日,患儿家长及家属一行约10人来到医院,先后两次要求放弃对患儿的治疗,并要求自动出院。

医生劝说患者家属:“我们医院是本市治疗儿科疾病最好的医院,你不可能转到更好的医院了,患儿病情危重,以孩子目前的危重情况,出院后很可能会死亡。”但是,患儿家长仍然坚持放弃治疗。医院经过多次劝阻无效后,12月6日晚20时,在家长签署了自动出院的声明书后,医院同意患儿家长办理出院手续。23时,周某在家长的带领下出院了。

周某在儿童医院住院四天,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19000多元,出院时欠费6208元。卫生局和儿童医院都称,医院没有在费用方面给家长施加任何压力,出院时也没有要求收取欠费,出院当天下午还给他输了血浆。此后,区疾控中心多次电话追踪,但家属却不配合调查。

弃尸案被曝光后,各方说法不一。

1﹒患者父母的说法

12月10日8时许,警方依法将周氏夫妇传唤到太和派出所进行调查,一开始,周氏夫妇承认周某是他们的亲生儿子,但却不承认是他们在儿童医院签字后,领走了身患“甲流”的儿子,对于孩子出院后惨遭弃尸沟边的遭遇更是一问三不知。

询问持续了一天之后,在医院出具的证据(出院签字及声明)面前,周氏夫妇终于开口承认,他们确实于12月6日,和众亲戚一起到儿童医院,为儿子办理了出院手续,名字也是周父本人签的。但签完字后接走孩子的人,并不是他们夫妇二人,而是三名周家的亲戚。接走周某的分别是:周父的叔叔、堂叔以及哥哥。对于孩子后来的去向,周氏夫妇称,孩子交给亲戚后,接下来的事情都是亲戚们在操作,他们全不清楚。

2﹒患儿亲属的说法

孩子父亲的叔叔描述:12月5日孩子病危,周父的哥哥和我以及一名堂兄,同时接到了周父哽咽的电话:“医生说今晚都过不去了”。当晚,我们三人从老家赶去见周某最后一面。孩子被推出病房那一刻,亲属都拥了上去了。当时孩子戴着氧气罩,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孩子的大伯首先冲上去抱起他,转头对我们说:“没救了,已经能闻到臭味了,可能已经死了一段时间了”。周家人称,小孩出院时已经死了,是医护人员协助他们从后门走的,小孩的遗体丢在山沟里是老家的习俗。

3﹒医院的说法

(1)医院曾劝阻并告知家属,孩子的病情危重,出院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很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是家长仍然坚持出院,并且于12月6日晚11时左右正式办理了出院手续。

(2)按照卫生部同年第9号公告,甲型H1N1流感为乙类传染病,如发现此类病例,要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医院无权对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在孩子出院的当天早上,医院对患儿进行了甲型H1N1流感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也就是说,患儿已解除隔离期,传染性大大降低,但不排除有传染性。临床实践中,医院需要对患者进行两次核酸检测,若结果同为阴性,则可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治愈。如果孩子不出院,医院将于7日对他进行第二次甲型H1N1流感检测。

(3)医院说,患儿家属欠费6000元,但医院并没有催缴。在儿童医院出具的诊疗费清单上记载,这名患儿住院4天的医疗费用,共计19307.95元,其间,患儿家长已缴纳13100元,出院时有6000多元的欠费。医院没有在费用上给患儿家长任何压力,出院告知书上也没有写明欠费情况。

(4)针对“孩子出院时是否存活”的疑问,院方坚称,患儿出院时仍然活着。该院医生表示:“周某来的时候就是危重病人,住在隔离病区,并上了呼吸机,但可以确定的是,周某出院时有生命体征,儿童医院是老医院,判断一个人的死活是不会出错的,这些都能通过神志、心跳、血压、呼吸等因素判断。若孩子真的死了,我们会开具‘死亡证明’,而不会签‘自动出院说明’。”

医院发言人表明了三点意见:第一,有些媒体的报道与事实不符;第二,儿童医院始终按照法律和规定工作;第三,为了配合警方调查,医院专门成立了该事件调查小组,配合梳理诊疗过程,但在警方公布结果之前,院方不便透露任何情况。

法学专家分析与建议

医院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三种。甲类传染病指的是: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司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要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布(《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甲类、乙类、丙类三类传染病,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甲类传染病实行强制管理;乙类传染病实施严格管理;丙类传染病采取监测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事发当年4月30日发布第8号公告: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同年7月,卫生部发布第9号公告:将甲型H1N1流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调整后的甲型H1N1流感,按照乙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实施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不能对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的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这表明,从第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医院不能对甲流病人采取强制治疗,医院无权阻止甲流病人出院。

因此,在儿童医院多次告诫患儿家属出院后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患儿家属仍然执意放弃治疗,要求出院,医院也别无选择。无论第二次测试的结果是否为阴性,医院都没有权力强制隔离甲流患者。在此过程中,基于当时患儿病情危重,医院多次劝说,尽力进行挽留,并充分告知患儿家属其病情危重,出院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很可能有生命危险。院方已经尽到了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但出于尊重患者家人的知情选择权,最终,医院同意患儿自动出院,并要求患儿家属履行了签字手续。我们认为,医院的做法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心理专家建议

案例中得了H1N1的小男孩周某,病情十分严重,出院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很可能会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应该以患儿的生命价值为重,在明知患儿家长决定放弃治疗的情况下,不应轻易给患儿办理出院手续,听任其走向死亡。尤其在患儿感染H1N1,可能发生传染的情况下,更不应该为他办理出院手续。心理专家认为,医院可以继续和患儿家长协商,说服患儿家长把孩子留下来继续接受治疗,直到痊愈。同时要把情况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汇报,以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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